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律中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作出修改: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得在港口進行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動;因工程建設等確需進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審批情 況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不再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br>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br>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動許可進口”修改為“非限制進口”。
刪去第三款中的“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br>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作出修改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br>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護堤護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護堤護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br>
(二)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br>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七條。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群內討論意見: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應該不會取消了,只是權力下放,規劃師審批權限由住建部下放到規劃協會了。
本次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四條原文為: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修改前后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此前注冊規劃師需“經住建部注冊”,修改后注冊規劃師需“經行業協會注冊”。那么,如此改革,是否代表注冊規劃師的含金量降低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次修法,只是改變了注冊規劃師的注冊單位,并未取消企業設計資質。而企業取得設計資質需“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那么,企業對于注冊規劃師的需求仍然與修改前是一致的。鑒于此,可以認為:雖然注冊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單位變更,但并不會對“企業對規劃師的需求”造成影響,含金量并未降低!而交由行業協會注冊的做法,也更符合國際主流趨勢。
法律具有穩定性,本次修改“保留了企業設計資質”相關條款,作者認為短期內不會再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