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交流4月22日上午

1、2002版。
問題2:個人投資的養老設施用地性質是商業還是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吧。
2、社會福利用地國土部門評估不了地價。
3、商住,劃撥用地又不用交出讓金,到時候某委得來查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了。民政局建設就是公益的,其他全部界定為商業,包括以民政局名義成立的公司,都應該劃為商業,市場化運作。
4、國土資源部去年出了指導意見,但是住建部沒出。租賃土地不能辦規劃手續,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按劃撥或出讓來辦,至于是劃撥還是出讓由政府去確定,任何性質都可以出讓。
5、要是劃撥就要辦選址,要是出讓就不要辦選址,出讓的話按照規劃法要求,根據控規出條件。
問題3:占用建筑物內部公共通道,是否違法了城鄉規劃法,具體適用哪條?
1、物權法。
2、物業管理條例。
問題4、未批先建的予以補辦的,大家是否都要求其做建筑質量安全鑒定?
1、那是建設局的事。
問題5、項目立項是一A企業,項目擬建地塊屬于B企業,B企業統一A企業在其上建廠房。想問一下規劃手續以A企業名義辦理,行得通嗎,有沒有依據?比如有開發公司作為代建單位的,均以代建單位名義辦理手續,之后再整體移交
1、不行,誰的地誰用,規劃手續是只認土地證上的單位的,代建單位也要以土地所有人的名義去辦吧,地是誰的就以誰的名義報。
問題6、有兩個地塊相鄰,是兩開發公司不同時期拿地,指標不一樣?,F在小地塊老板想跟大地塊合作,兩家統一規劃建設開發。他們會成立一個開發公司進行開發建設,但是土地證還是原兩個。像這樣的情況,規劃上能指標綜合進行批準嗎?要是小地塊土地證過戶到大地塊,是不是可以呢
1、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辦理土地證之后再議。僅僅過戶也不可以,應重新出具規劃條件,重新簽土地合同。
2、規劃指標不能綜合進行批準,統一規劃可以,也應當鼓勵,但兩地塊應分別核算指標,否則規劃局違法。
問題7: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都要求消防部門審核通過再發證嗎?消防對建設有些項目審,有些又不審,有點亂。
1、消防有相關規定,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跋婪ǖ谑畻l: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彼跃统霈F了消防審查意見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