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筑外立面裝修管理辦法

寧波市建筑外立面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外立面和景觀控制,規范建筑外立面裝修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 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及其它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外立面裝修,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為達到一定的環境景觀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進行修飾處理的建筑工程活動。建筑外立面裝修分任一外立面的整體裝修和底層、裙房的局部裝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重要建筑、歷史文化名城各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要街道、重要建筑由各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后報市局統一發文公布。
第四條 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應安全美觀、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并與周邊建筑和環境相協調;同幢建筑外立面裝修的外形、尺度、色彩應當協調,招牌位置、尺度等應當統 一。
第五條 建筑外立面裝修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城市容貌標準》、浙江省《城市街容標準》、《寧波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規定。有經批準的街景規劃的,應符合街景規劃的要求。
第六條 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整體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核發裝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外立面進行局部裝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規劃部 門申請裝修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對不影響景觀控制、不改變建筑外立面形狀色彩的外墻面維修刷涂和店招名稱更換等行為不需報規劃部門審批。
第七條 建筑外立面裝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積、改變房屋產權證登記確定的界線、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超出申請人房屋所有權部位、改變建筑結構;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外立面裝修不得擅自改變原有風貌。
第八條 建筑外立面裝修涉及超出申請人房屋使用權、所有權部位的行為,須征得產權人的同意;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外立面裝修,其設計方案須征 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涉及住宅樓下餐飲店、洗浴店、洗車店等特殊功能的外立面裝修的行為,須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 以建委、城管等政府職能部門作為實施主體,組織整條街整治的,應先編制街景整治規劃,由相關職能部門聯合組織會審,發文同意后可直接實施,每幢建筑不再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其中增設戶外廣告設施的除外。
第十條 建筑外立面裝修涉及到多產權或多用戶情況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一幢建筑由多個業主共有,每個業主在門面裝修時都應遵循建筑的整體性原則,對有獨立出入口獨立門面的業主允許在其門頭上按一店一招原則設置店名招 牌,無獨立出入口獨立門面的業主由該建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提供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報規劃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實施。
(二)一幢建筑由一個業主所有并租賃給多家單位或個人使用,業主有責任對多家單位或個人的門面裝修、店名招牌設置提出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或做出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報規劃部門批準后按規劃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建筑在方案設計時應適當考慮建筑投入使用后門面店招等設施的設置位置,如原規劃許可方案中已包含此內容的,可按原批準的方案實施,不需再單獨辦理外立面裝修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利用建筑外立面裝修,將外墻面等位置作為戶外廣告載體的,應另行辦理戶外廣告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底層門面裝修不應遮擋門牌號,確需遮擋的應在門頭標明門牌號。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筑外立面裝修規劃5
許可應到規劃部門進行申報;規劃部門在受理后10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申請建筑外立面裝修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案)申請表(外立面裝修);
(三)房屋所有權證及附圖復印件(原件核對);
(四)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材料;
(五)裝修所在位置1:500(1:1000)地形圖;
(六)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平面、立面、剖面)和效果圖;
(七)裝修所在建筑物外觀遠、近照片各一張;
(八)提供所裝修建筑物原施工圖或竣工圖;
(九)其它相關材料由申報單位自行如實提供。
其中申請建筑外立面局部裝修的,視情況可省略上述材料中的(五)、(八),并允許有裝修設計資質的裝修企業提供施工圖、效果圖和裝修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規劃部門在批準建筑外立面裝修后應及時將相關批準資料抄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獲得建筑外立面裝修規劃許可批文六個月內未施工的,批文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對未經審批或不符合審批內容的建筑外立面裝修行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