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建設方面的政策收集
2、 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
3、 快速路、主干路兩側一般不得設置吸引大量車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4、地塊劃分
在圖則單元中進一步劃分規劃地塊。地塊劃分的考慮因素:
(1)用地性質的完整性和協調性;(2)土地權屬的完整性;(3)便于土地出讓。
5、 居住用地的最小開發單元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開發單元,參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結合相關技術規范確定。除下列情形外,單個建設項目應滿足最小開發單元的要求:
(一)因街區內鄰近土地已經建成,規劃期內不具備擴大建設可能性的;
(二)因街區內鄰近用地實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設施等),不宜擴大、合并實施的;
(三)被鑒定為D級危險房屋,在保證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積的前提下進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準的總平面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分期實施的;
(五)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確需進行建設的。
6、 相鄰用地權屬單位經協商達成一致后,地塊之間可以統一規劃建設。
7、 主體建筑的附屬建筑,如變(配)電房、信息管線交換間、泵房、空壓機房、鍋爐房、煙囪、燒火廊、鄰居間(道)、污水處理池、煤氣調壓裝置等不得臨城市主干道布置。
8、臨城市規劃道路、環湖步行道沿線及城市公園確需設置圍墻的,應當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綠籬等形式布置。
9、 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外沿線控制的公共綠化帶上不得開設出入口,公共綠化帶內不得設置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停車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構筑物。因通行、消防要求確需設置的除外。
10、 臨江、臨景觀路一線布置的主體建筑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得少于其規劃用地臨路一側面寬的50%;
臨城市主干道一線布置的主體建筑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得少于其規劃用地臨路一側面寬的40%;
臨湖地區一線布置的建筑之間開敞面的寬度總和不得少于其建設用地臨湖一側面寬的50%;
11、規劃區內用地的規劃控制指標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土地拍賣出讓合同確定的指標實施。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只標明現狀指標、未提出規劃指標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12、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已達到規劃控制指標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
13、對于混合類型的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后,按不同類型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劃定的建設用地,按不同性質的建筑面積比 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相鄰同類型用地進行聯合開發時,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規劃建筑容量加權平均的方式確定總用地規劃控制指標。
14、鼓勵建設城市綜合體。居住兼容商業用地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修建城市綜合體,綜合體的商場面積達到15000平方米時,建筑密度指標可增加5個百分 點;當綜合體的商場面積超過15000平方米時,其基底面積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項目總建筑密度不得超過45%。
15、建設項目用地面積未達到3畝的,原則上不得單獨開發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準的土地除外)。建設項目用地未達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可予以核準建設:
(一)周邊相臨地塊均已建成,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規劃調整、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等影響,確實無法調整合并的。
16、 經相關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的,在與城市規劃無重大沖突的前提下,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按“三原”( 原基地面積、原建筑面積、原建筑高度)原則申請改造。
17、 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請通行機動車的道路開口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個建設項目一般允許開引一個機動車口,當相鄰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一般向最低一級的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離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引機動車道時,開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70m;開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不應小于50m;開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紅線交叉點原則上不應小于30m。
這些都是規劃博客以前在各地規劃局的文件上收集而來,不成體系,針對的也是那些控規沒有編制,或者控規深度不夠的情況,大家僅供參考,也請大家不斷評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