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專業人員必須了解人防工程相關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2、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
3、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
4、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計價格【2000】474號)
等等
提到一下內容,大家可以自己去翻翻。
1、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2、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3、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
6、對應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7、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8、在城市規劃制訂過程中,規劃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9、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核發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放。
10、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規,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意見,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
11、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12、人防建設經費籌資的區域范圍是指設防的市、縣(市)所轄的市區、郊區、鎮、新區、園區、保稅區和開發區。
13、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面積)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會堂、教學樓、圖書館、科研樓、學生宿舍、醫院、旅社、招待所、賓館、飯店、培訓活動中心、浴室、商場、倉庫、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用房、機場、車站、車庫、加油站等各種民用建筑。
建議:
在總規和控規編制過程中加入人防建設規劃內容
人防工程建設要求寫入規劃條件有必要
規劃設計方案要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批準之前要求提供人防批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