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的意見

(0909清稿草案)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委、市政府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部署,進一步提高廣州市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加強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以及《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并結合《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但已納入“三舊”改造的工業用地,按照廣州市“三舊”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
增城市、從化市參照執行。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發改、經貿、環保、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協助實施本意見。
二、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工業園區內。工業園區及其范圍由市經貿委牽頭組織認定,工業園區的產業類型、出讓最低價、建設要求等整體出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工業園區內宗地出讓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的整體出讓方案,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自行組織出讓。工業園區范圍外的工業用地,需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出讓方案。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一)《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類用地項目;
(二)納入市政府近期儲備用地計劃的工業用地;
(三)納入市、區政府“退二”企業名單的工業用地;
(四)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用地性質不符的現狀工業用地;
(五)位于市政府批準的生態控制區域內的工業用地;
(六)用地規模在1公頃以下的零星工業用地。
四、《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限制類用地項目,需要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的,應當先取得發改、環保部門的有關立項、環境影響評價的書面同意意見,方可按照本意見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辦理。
五、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以外的已出讓的工業用地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提高容積率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位于工業園區內,且符合《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附表三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發改、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土地儲備機構出具的不屬于市政府近期儲備用地計劃的有關證明文件的,經批前公示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批準。
(二)超過《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附表三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由區人民政府統計收集并初步審查后,由區人民政府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論證報告和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書面申請要求和周邊規劃情況,組織調整方案的審查,并將調整方案批前公示。論證報告及調整方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批準文件。
六、工業園區內的新增工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附表三控制指標要求出具規劃條件。工業園區以外的新增工業用地,原則上不予批準。
七、因生產工藝流程要求確需提高建筑密度的工業項目,在滿足消防間距、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超出《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附表三建筑密度的上限要求,但不高于60%。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應當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予以局部修正。
九、鼓勵工業園區所需的行政辦公、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及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在園區內部統一設置。園區配套設施用地面積可占園區總用地面積的15%。
單個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大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或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4%,并嚴禁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
十一、意見于2013年0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的評估結果依法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