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意見與發放選址意見書是兩碼事
目前在研究選址,首先要明白選址是個行政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
選址意見書的全稱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那么我們先要對建設項目進行分類,主要分為: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這個大家可以查閱《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
全文不發了啊,省得浪費我的網絡空間,你們可以自己搜索一下,很好找到,我將重要的提到選址手續的地方發出來:
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其中提到的幾種項目的完整解釋出現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全文我也不發了,重點部分:
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ㄒ唬└母镯椖繉徟贫?,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于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ǘ┮幏墩藴手?。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墩藴实耐顿Y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ㄈ┙∪珎浒钢?。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以上的內容,我們也可以很好的理解選址與發改委立項批文或是備案通知書的前后關系。至于很多群里的朋友提出的開展前期工作的函是不是發改委依據項目建議書做出的批復文件,大家可以思考,我請教了很多人,都說可算可不算,暈菜了!
另外我們不得不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明確了只有劃撥土地才要發放選址意見書,其他項目都不需要發放申請意見書。
然后我們來看《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里: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參與建設項目前期選址工作,提出選址建議;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前,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設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二)批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核準類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的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城鄉規劃產生重大影響的區域性基礎設施項目,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選址論證材料。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內以及跨城市、縣且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其選址意見書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和下一階段規劃要求,附選址位置圖。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二)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相關材料,初步審查總平面圖,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性質、面積,建設規模和建筑面積等,并附規劃用地圖。
需要編制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相關材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得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因轉讓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原因,致使建設主體名稱變更的,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后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大家可以好好研究下條例里辦理選址和規劃用地手續時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不等同于項目批準文件
也只有劃撥土地才要辦理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不要提交選址意見書,所以也就不要辦理選址意見書。
那么結論就是:
提出選址意見(或規劃部門提供選址意見)與發放選址意見書是兩碼事!
以上如有疏漏純屬正常,請大家評論指正,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