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項目環保審批與規劃管理的銜接問題

某地,某鎮招商引資來一個外地企業甲公司。
該公司比較高大上,用地約50畝,主要產品為出口家具及各類木工藝品。
該鎮成立了一支服務小分隊為其報建服務。
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到發改委去備案—然后去規劃局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土地證—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施工許可證……直至竣工
其間服務小分隊為其包辦了很多手續,其中就包括了環評審批。
該公司用地規劃為二類工業用地,且周邊居民建筑與其最近用地界超過50米,且周邊均為規劃中工業用地,只是目前沒有征收拆遷。
在竣工驗收中,當地環保局核實材料發現該公司實際生產工藝與原報審環評中的工藝有差別,特別是有一個車間實際為油漆噴涂車間,據環保局要求至少要與周邊民居保持100米以上。環保局出具2個建議:一是盡早征收拆遷100米范圍內民居,二是甲公司調整生產工藝,在本廠區內不設油漆噴涂。
第一個建議當地政府無法接受。第二個建議甲公司無法接受。
當地政府、甲公司及環保局質疑:規劃局當時審批甲公司規劃設計方案時未提出反對意見。
規劃局在審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未查看環保局審查意見,也未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公示。
規劃局稱因為超過50米,不符合當地必須公示的要求,所以不予以公示是合法合理的。另外,法律法規中,辦理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要求收取并審查環評批復。規劃局一般僅對對環境比較敏感的項目進行環評方面的審查。
且本案中,即使收取了環評批復,也無法得到100米內無民居的要求。規劃局規劃許可的建筑,建筑內容的工藝設備不在規劃局控制及考慮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