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變化帶來勘誤還是變更?
2009年,有一對父子甲乙(其家庭成員就2個人)一起申請建房,集體土地,符合規劃,符合建房條件,所在村和鎮都同意了建房申請,國土局提供了宅基地證明表格,對土地的座落及面積進行了明確,上述的材料里的申請人是甲。
規劃局經審查,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主體還是甲。
2012年,甲因相關案件入獄,村鎮及國土局考慮到其家庭實際情況,給乙頒發了集體土地證。
乙到住建局辦理房產證時,提出如果要給乙辦理房產證,就要將甲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變更到乙名下。
乙憑村鎮情況說明和宅基地土地證,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變更。
規劃局有4種意見,有分歧:
1、鑒于當時建房是共建的,也是同一個家庭,家庭成員也只有2個人,只是因為一個是戶主,就做了申請主體。
國土局和村鎮有證明,在沒有糾紛的情況下,可以做變更。
2、如果常規情況下,房產證辦理到甲名下,以后要過到乙名下要考慮遺產稅這類,就不能辦理變更。
3、因為國土局未遵從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將本應該辦給甲的宅基地土地證辦理了乙,這個本來就錯誤了,規劃局不能辦理變更。
4、如果村鎮和國土局能證明當時本來就應該辦理給乙,當時的申請表和證明不應該以甲為主體,那么可以做一個勘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