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中遇到不符合規劃的用地是否都一棍子打死

上一個案例:
某鎮有一個紡織企業,建于2004年,目前全部建成,土地是國有租賃土地,有土地證,有房產證。符合當時的工業園區規劃,但是2006年該鎮總體規劃修編時,該企業用地范圍被調整出了規劃區范圍。
目前該企業擬新上一套進口商品,投資大概為1000萬,企業因為自身資金問題,擬用土地和房產到銀行抵押貸款,但是銀行告知其土地為國有租賃土地,貸款額度不夠,建議其土地辦理出讓后再辦理抵押貸款。
該企業到國土局咨詢,符合租賃改出讓的條件。
國土局與企業要求規劃局為其原有土地重新出具規劃條件及用地紅線。
規劃局接到申請后,檢核資料發現其用地不在規劃區范圍內,按照城鄉規劃法第42條,規劃局可以不受理。
但是鑒于上述實際情況,斷然拒絕或回避這個問題,肯定造成很大問題。
考慮到企業實際情況,且企業土地及房產兩證齊全,規劃局出具書面意見,同意國土局現狀出讓土地,不得新改擴建。
大家看看有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