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書兩證辦理過程中是否必需鎮政府審查意見
最近翻閱到1995年頒布的《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發現其中有些條款有點意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制鎮,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鎮,不含縣城關鎮。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規
劃建設管理工作?! ?span style="color: #ff0000;">建制鎮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負責編制建制鎮的規劃,并負責組織和監督規劃的實施;
(三)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管理與施工管理;
(四)負責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房地產管理;
(五)負責建制鎮鎮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六)負責建筑市場、建筑隊伍和個體工匠的管理;
(七)負責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
(八)負責建設統計、建設檔案管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建制鎮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依法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第十六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由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并提出是否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十七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臨時建筑,必須經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筑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如國家或集體需要用地,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拆除。
第十八條 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
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 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施
工許可證,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派專人到現場定位放線或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三十九條 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八條 建制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城建監察的規定,確定執法人員,對建制鎮規劃、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
風景名勝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否廢止了呢?目前沒有發現有公告,以上條款與城鄉規劃法也并無沖突的地方,與《城鄉規劃法解說》中的第21頁中提到的“鎮政府依法享有規劃管理的決策自主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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