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設廳轉發建設部《關于對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5]137號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設局):
現將建設部《關于對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函[2005]88號)的有關內容轉發給你們,請你們貫徹執行,并做好
以下工作:
1、抓緊時間盡快出臺相關的配套拆遷政策,以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2、各地應嚴格把關,堅持原則,嚴禁指揮部充當拆遷人,政府制訂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等不規范行為的發生。
附件: 《關于對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辦函[2005]88號)
???????????????????????????????????????????????????????? 貴州省建設廳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于對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建辦函[2005]88號
貴州省建設廳:
《貴州省建設廳關于城市規劃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黔建辦呈[2004]154號)收悉。經研究,對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 一、關于規劃管理權問題
(一)正在起草的《城鄉規劃法》(修改稿)對賦予省、州人民政府規劃管理權、加強對規劃區外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等問題已有所考慮。
(二)地區行署不是一級政府,而屬省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在立法中不宜賦予其規劃管理權。
??? 二、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政策問題
(一)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問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務例》(國務院令第305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 的,適用本條例",因此《條例》,只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對于集體土地,如果需要進行開發建設,首龍應當進行土地征用,將集體土地轉為 國有土地,然后,才能進行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產生的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 規定執行。
由于我國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實行的補償原則、補償標準不同,在拆遷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組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研究制定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及附屬物拆遷安置補償方面的相關政策。
(二)城市規劃區內祖遺房地產的安置補償問題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如果祖遺房地產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那么,其拆遷安置、補償就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水庫移民拆遷適用法律的問題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水庫移民拆遷,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被拆遷房屋產權性質的認定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 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這主要是解決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房屋產權性質為住宅,但 實際用于生產經營,且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房屋拆遷補償問題;但不能以作為認定房屋產權性質的依據。改變或確定房屋產權的性質,應當嚴格按照城市 規劃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執行。
考慮到被拆遷房屋雖然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其性質仍然是住宅,也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每個經營戶的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等也不盡相同,所以,這類房屋的補償標準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五)對于手續不全房屋補辦手續的問題
??? 國辦發明電[2003]42號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其含義是:對于符合現行法律規定能補辦的,要補辦;對于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補辦的,不予補辦。
對于已經補償安置妥當,在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后,要求重新進行安置補償的,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4]160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于建筑業企業等資質標準和管理問題(略)
四、有關收費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問題(略)
五、關于七層住宅設置電梯問題(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