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蘇州市規劃局《關于規劃用地紅線圖中是否可劃定拆遷范圍等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蘇建規(2004)364號
蘇州市規劃局:
你局《關于規劃用地紅線圖中是否可劃定拆遷范圍等問題的請示》(蘇規技[2004]52號)收悉?,F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 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確定的用地紅線是劃定拆遷范圍的依據。因此,在編制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塊劃分或確定規劃用地紅線時,除了應滿足 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要求外,還應從相鄰地塊的權屬關系、臨界建筑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綜合考慮用地邊界的合理性,為規劃的實施提供有利條件。
二、城市房屋拆遷范圍不應超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要求。涉及到保護類建筑的,還應具有文物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如 出現規劃用地紅線不可避免地穿越建筑物的情況,在劃定拆遷范圍時,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擬保留部分建筑物的結構安全性。如建筑物部分拆除將影響擬保留 部分的結構安全,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用地紅線,保證建筑物在規劃紅線內外的完整性。建筑物部分拆除不影響擬保留部分結構安全的,拆遷人如要 實施整體拆除,需與房屋所有人協商解決,但不涉及用地紅線的變更。
三、城市道路的用地紅線應依據城市道路紅線合理劃定。周邊地塊與城市道路同時開發或改造的,必須在用地紅線圖中明確標出道路用地和道路周邊其他用地的界限、范圍,或者根據周邊地塊的用地性質另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道路紅線穿過臨街建筑的,在拆遷時按第二條情況處理。
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城市規劃,在提供的規劃設計要點和附圖中明確地塊范圍、建筑基地邊界和其他規劃要求。土地出讓方案 中確定由受讓人代拆、代建的,如道路用地、公共綠地等開敞空間、邊角地等,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受讓人在簽訂合同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按照合同規 定和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實施。
五、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4年8月20日 通過了《江蘇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修改稿,其中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辦完用地手續,在取得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開工?!?建設單位或個人在一年內未辦完相關手續,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規定執行。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城市規劃法》和《江蘇省實施 〈城市規劃法〉辦法》目前未作規定。
????????????????????????????????????????????????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