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入市?(轉)
釋疑:原有土地流轉方式損害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人的利益,集體土地所有者與地方政府間時有沖突。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除因入股、聯營、破產、關閉等情況外,不得進入市場流轉。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只有被國家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才能進入土地一級市場流轉。
這種土地流轉方式存在明顯的弊端:其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間接入市,體現了城鎮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兩種產權之間的不平等,不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則。其二,對于土地部門來講,如果一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就動用國家征地權,征收過于隨意。其三,對于用地方來說,集體建設用地必須“先征后用”代表著用地方必須按政府要價購地,而非直接與農村土地產權所有者談判價格,這增加了用地成本和建設成本。其四,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很多地方政府可以將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款壓至極低。《土 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恳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 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 定?!?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