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督察員細解城鄉規劃法(轉)

八大新意規范鄉村規劃
相關數據顯示,到2006年年底,我國的城鎮人口已從上世紀80年代初的1.7億人增長到了5.77億人口,城鎮化水平也從不到18%%增長到近 44%%。但此過程中涉及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卻一成不變。在一些城市發展中,雖然不少村鎮已轉變為建制鎮,但城市規劃法和村鎮建設規劃管理條例始終處于并 行局面,法律銜接難以協調。同時,由于“一法一條例”中對于規劃修編并無明確細致的規定,從某種角度上弱化了規劃的法治權威性,使得地方規劃變更頻繁。特 別是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現有一些規劃甚至無法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情況嚴重。
石家莊- 太原督察組組長劉運琦表示:“目前已經有許多村鎮轉變為建制鎮,其規劃管理前后卻要適用兩部法律法規,難以協調。在實踐當中,督察員經常會遇到近郊地區城 中村建設用地界定不明,以村鎮建設用地審批規避城市建設用地土地審批制度的行為時有發生,具體表現為目前引起普遍爭議的‘小產權房’?!?br>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增強法律的權威性,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即將施行的城鄉規劃法從八個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的升級。
南京-杭州規劃督察組組長謝志平表示:“從新舊兩部法律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出,新法從八個方面將城鄉規劃工作進行了全面提升。一是將城市改為城鄉,擴大 規劃的法律外延;二是將所編制的各類規劃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編制主體及責任;三是嚴格編制及審批程序,用法律限制修編行為;四是明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 內容,避免與其他規劃發生沖突;五是明確規劃同相關法律之間的權利外延;六是重新定義‘一書兩證’的審核界定,在鄉村一級簡化審批手續;七是明確政府監督 權利,為規劃督察提供法律保障;八是嚴格規定法律責任,加大違法處罰力度?!?br> 規劃監督被立法完善
在即將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中, 用第五章對規劃監督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增強了法律實施的剛性。劉運琦表示,建設部現行的規劃督察制度是對我國建立城鄉規劃監督體系的一種有益探索。本次在 法律中明確政府在規劃方面的監管職責則可以視為政府職能的回歸,在具體法條中則體現為在防震減災、公共衛生、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硬性規定。
在 監督檢查方面,城鄉規劃法在53條至57條中分別從兩個層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級政府之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力糾正其他部門的規劃違法行為;上級政府 有權且有責任糾正下級政府的規劃違法行為。謝志平認為,雖然規劃督察制度并未明確寫入城鄉規劃法當中,但從實際情況看來,建設部派駐地方的規劃督察員恰好 是一種上級政府對于下級政府的規劃監督檢查行為,并使派駐各省的規劃督察員在工作中有了具體的法律保障。
不僅如此,城鄉規劃法在公民利益訴求方面還有了進一步明確。第9條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對于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或者控告。
劉運琦說:“這條法律的規定不僅賦予了公民的監督權利,更擴大了我們督察員搜集線索的范圍,提升了社會支持度。在規劃督察體系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各地方 督察組可以作為相對獨立的監督機構,讓上級主管部門更加迅捷地了解地方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不留后患?!?br> 修編程序日趨嚴格形成法制規劃慣性思維
在建設部派駐地方的規劃督察員日常工作中,有相當一部分工作比重是在糾正地方規劃主管部門的程序性問題。有督察員表示,過去業內經常以調整、修編等名義 對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性規劃進行微調,并且認為這些“微調”不需要進行上報審批。由此導致的直接結果便是數次“微調”的累加導致量變轉化為質變,最終讓 規劃變得面目全非。
在城鄉規劃法中,對于規劃的修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 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 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有督察員表示:“在原有的城市規劃修編程序當中,即使我們這批專業人員也很難從技術 角度對調整、修編規劃的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城鄉規劃法明確禁止任何程序違法的行為,這有助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規劃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套法制的慣性思維。 同時,使我們的監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強,使督察所涉及的法律界限更加清晰?!?br> 機遇挑戰并存全國督察體系醞釀當中
從“城 市”到“城鄉”,一字之差,不僅體現在強調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方面,由于“鄉鎮”這一概念的納入,規劃督察正面臨著工作量激增的挑戰?!皩⑷珖囊巹澏讲?工作全部交由建設部處理是很不現實的。如何在我國建立一套全面的規劃督察體系,做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各司其職、各有監 督,已經引起了建設部相關部門的注意?!敝x志平說。
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目前部派規劃督察員僅在18個城市展開試點,但建設部負責規 劃監督的城市為87個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城鄉規劃法強調了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監督職能后,規劃督察工作在這些城市全面展開已經是可預見的結 果。屆時,由建設部負責監督經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城市的督察,由各地方負責各自范圍內的規劃督察,形成層層監督,應該是一個比較理想的模式。
據 了解,目前上海、浙江、四川等17個省市已開始嘗試層級規劃督察制度,由省級規劃管理部門向各自轄區內派駐規劃督察員。而建設部派駐的督察員在監督經國務 院審批的總體規劃之余,更多的是在扮演一種“導師”的角色,對地方規劃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由部規劃督察員從內容、方式、目的等方面進行“傳道、授業、 解惑”。同時,在工作中進行定期溝通,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培養出一批專業的規劃督察人才,最終形成“部省聯動”全國規劃督察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