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收人防批復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并與地面建筑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戰時功能、防護級別、建設規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優惠措施。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