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規劃局規劃管理例會制度(轉)
某規劃局規劃管理例會制度(轉)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行政效能,提升科學決策水平,經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將“局規劃審查例會”和“局違法建設處罰例會”兩會合一,名稱改為“市城鄉規劃局規劃管理例會”,為規范會議流程、提高會議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內容1、《關于局規劃審查例會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內容;
2、須研究處理的違法違章建設項目。
二、與會人員
所有出席會議人員明確到人,并以名單形式固定下來,如因工作變動調整,需重新制定出席人員名單表報局長批準。
1、出席人員
(1)局領導全體班子成員;
(2)辦公室(報建中心)、紀檢監察室、法規科、城鄉科、工程科、市政科、編制科、執法隊主要負責人。
2、列席人員
(1)督察員、副縣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
(2)“三院一中心”主要負責人
(3)與項目相關、有必要參加會議的經辦人員。
(4)相關單位人員(如人防辦、氣象局等)
(5)特邀代表:個別涉及重大民生問題等事項,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公眾和專家代表參加。
三、會議準備
1、會議時間
局規劃管理例會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時間定在星期四。
2、資料準備
(1)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上會項目的資料準備和審核把關。提交會議的項目必須情況清楚、資料齊全、真實有效,書面材料和電子文件符合申報上會要求。
(2)資料應由分管領導組織預審,有明確意見,并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方可上會。
(3)報建中心負責例會組織和上會資料匯總工作。
(4)各相關部門應在召開例會的當周星期二下午五點之前,將項目資料提交報建中心。
3、會務準備
(1)由辦公室(報建中心)負責會議通知工作,相關人員做好會場衛生、設備調試、座牌擺放等工作。???
(2)所有出席會議人員一律按座簽就坐。
4、會議流程
管理例會審議工作嚴格按會議資料內容進行,一般不增加臨時動議項目,特殊情況須臨時動議項目的,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1)主持:會議由局長主持,特殊情況局長可授權其他局領導主持。
(2)匯報:上會項目必須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匯報要言簡意賅、層次清楚、意見明確。審批項目介紹應包括現場情況、報批資料情況、審批意見及依據、相關問題等;處罰項目介紹應包括違法事實、利害關系人意見、處罰意見及依據、相關問題等。
(3)討論:出席會議人員均可就項目情況進行咨詢并發表意見,發言順序一般為,首先是科室負責人、然后是局領導班子成員。
(4)決策:由會議主持綜合與會人員意見進行概括性發言,對于重大問題或會議意見分歧較大的項目采用無記名投票決定,會議作出的決策意見須獲得出席會議人員的2/3以上人數同意。
(5) 會議紀要:報建中心負責會議簽到、會議記錄、紀要整理,會議紀要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科室負責人會簽。報建中心應在會后三個工作日內整理出會議紀要并發 送至相關科室,相關科室收到會議紀要后對涉本科室項目紀要內容進行復核,科室負責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逾期視為同意。會議紀要的會簽工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紀律要求
1、與會人員應按時到會,不得無故缺席會議或中途退席,因故不能到會的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2、任何人不得向外透露會議討論過程及與會人員發言情況,以會議最后意見為單位對外一致意見。
3、與會人員所領會議資料應在會后交回報建中心,不得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