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產生的一個問題
屬于基礎設施項目,劃撥類的,園區過來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在審核的時候發現,申請單位是園區下面的一個城發公司。
問題來了,消防站這類特殊的項目是否必須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如果沒有限制,園區下面的一個城發公司辦理是否可以?本身這個公司注冊了是用來進行安置房建設的。
無論是城鄉規劃法還是省城鄉規劃條例,都只是說了什么樣項目適用于劃撥手續;劃撥用地目錄也只是確定了什么樣的用地性質屬于可以辦理劃撥手續,但是都沒有說什么樣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辦理劃撥手續。
城鄉規劃法的出臺,弱化了計劃經濟體制下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功能和作用,我們現在一般都認為屬于政府的,涉及公共利益、市政基礎設施類的,但凡占用土地的,就可以辦理劃撥手續,而這些一般申請的都是政府機關,現在冒出來這么一個說皮包公司不是皮包公司,說盈利機構也還算不算盈利機構的單位來申請,是否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