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縣工業項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
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規范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更好地為服務工業項目建設,結合某某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某某縣范圍內的工業項目建設工程的規劃竣工驗收。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職責)
某某縣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某某縣范圍內工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工作。
第四條 (申請驗收條件)
申請規劃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的工程主體、配套設施及企業必須有的封閉圍墻等其他設施;
(二)拆除臨時建(構)筑物;
(三)完成竣工測繪和房屋建筑面積測量。
第五條 (申請驗收資料)
申請規劃驗收,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土地使用證(含宗地圖)
(二)建設規劃許可證(含建設項目表)
(三)建筑紅線圖
(四)面積核定單(原件)
(五)測繪成果報告(含地形圖、竣工圖)(原件)
(六)放驗線記錄;
(七)施工圖
第七條 (受理)
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牽頭受理后,核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各類原件和復印件。需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還建設單位。
凡不符合竣工驗收規劃要求的,必須一次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條 (驗收流程)
驗收人員赴現場踏勘,對待驗收的建筑的面積、結構、功能、位置、退界、間距等實施情況與建設審批要求進行核查,確定項目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并在當日聯合驗收會議中出具驗收意見,是否同意備案。
第九條 (驗收內容)
規劃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性質、功能、面積、建(構)筑物的定位、標高、出入口、圍墻、定位尺寸(坐標)。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單體面積和總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各層層高、
停車泊位數量與面積、室內外地坪標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
(三)建筑之間的間距、道路寬度、建筑退用地紅線退界尺寸、臨路建筑退
道路規劃紅線距離。
第十條(建筑面積規定)
規劃許可的地上建筑面積以《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地上建筑面積為準;如果同一
建設用地范圍分兩本及以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以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相加的地上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超建筑面積處理)
實測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載明的建筑面積3%以內可以通過驗收,超出3%-10%的建筑面積按規定補交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并直接在各建設規劃窗口憑《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確認書》核準的面積,申請并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面積超過10%的,且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經依法處罰,并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隨規劃驗收核準同步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生產性建筑面積超面積部分不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二條(位移、退界不足)
臨路未按規劃退足距離的,減少0.2米以內的,可以通過驗收,減少超過0.2米的,提交局例會討論。建筑之間的
消防間距不足的,不予通過驗收,如整改到位后,憑消防大隊意見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非生產性面積增加)
驗收時發現實際使用的非生產性建筑面積超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面積的50%,且總的非生產性建筑面積折算占地不超過7%的,補繳配套費后,給予驗收通過,否則應給予處罰并整改到位,方給予二次驗收。
第十四條(加層)
加層部分如為設備層,且不影響景觀等,可驗收通過;如加層部分為車間、倉庫、辦公室等上人樓層,且不影響景觀等,需提交局例會集體討論;加層部分,影響景觀,或有安全隱患,或在施工過程中無圖紙,無質檢部門參與,不予通過驗收,應給予處罰并整改到位,方給予二次驗收。
第十五條(改變功能)
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時申請項目為工業項目(廠房、車間及附屬設施),竣工后已改變功能(變為商業、辦公、居?。┗驈慕Y構上看出有改變傾向的,需當場做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并提交局里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申請驗收單位提交資料、數據為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不予備案并給予相應處罰。
測繪單位出具成果報告須實事求是,若出現協助驗收企業提供假數據、出具假報告的情況,一經發現,測繪單位及企業將受到相關處罰,并載入單位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暫行規定由某某縣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定自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某某縣規劃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