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改商業用途的相關法律法規匯總(待完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4、《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核發的房屋權屬證件上記載的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途一致。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滿足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報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違反前款規定,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
5、《江蘇省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劃管理和房屋登記管理的意見》第二條:對申請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城鄉規劃要求,依法保障城鄉公共安全、維護公眾合法權益,合理滿足人民群眾的公共服務需求,兼顧低收入人群創業需要。
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加強規劃管理,強化服務意識,規范行政行為,確保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不影響建筑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不妨礙城市公共秩序,不妨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