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結的城市規劃管理案例之補辦及變更
下面說一個案例,更加復雜:
A公司(工業企業)于2006年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權證,于2007年未批先建了5棟建筑,2009年該公司變更名稱為b公司,股權無變更,僅是法人代表由甲變成乙,甲乙2人是夫妻關系,至今未離異。
目前公司運營正常,考慮到融資問題,想給廠區內所有建筑物辦理房產證。
由于企業的違法建設,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各個管理部門都不知道如何辦理,從違法到合法登記,這里很多矛盾,似乎拆除重建是最好的辦法,汗!
國土局的問題:
如何將a公司土地證變更到b公司名下?是否要規劃局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必須要辦理房產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房管部門的問題:
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辦法辦理房產登記。
規劃局就更郁悶了:
已經建成的建筑,怎么給其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即使可以補辦,沒有b公司的土地證,怎么給其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轉讓,并不需要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我個人覺得,最快速的辦法:
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處罰,然后直接以b公司名義辦理房產證,然后國土局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b公司名下。
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議么?回帖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