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出具地塊規劃條件的惡夢
具體我們看一下比較有代表性的:
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程序:
1、甲方(業主)或國土部門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2、市規劃局研究,同意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3、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及具體要求(沒有控規、要先編制控規)
4、核發規劃設計條件
申請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申請或函等。
[caption id="" align="alignnone" width="363" caption="國土局給規劃局要求出具規劃條件的函"]

另外也有變更規劃條件的程序
1、建設部門或個人向規劃局提出申請,說明變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據。
2、科室就變更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準,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同意其變更申請。
3、將變更的規劃條件提交局、市規劃委會議審查。
4、對變更的規劃條件進行公示并向土地部門通報。
本文對已經取得土地權屬,但因為歷史原因,地塊沒有規劃條件的不予討論。
僅是討論預備出讓或是劃撥的土地。
出具規劃的依據,肯定有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應該要有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說到“二規合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
試想,如果一個地塊,即使再怎么符合城鄉規劃,但是它目前還是農用地,而且3-5年還沒有收儲計劃,這個地有必須出具規劃條件么?或許所在地政府是希望馬上在上面開發建設,但是肯定是不能實現的。而從我們城市規劃管理角度,對非建設用地是沒有辦法做出行政許可。
當下的背景,或許,很多地方還沒有二規合一的進度,也沒有很好的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年度儲備開發計劃,或許,更甚者,有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在無序、隨意地選地,目前的現狀是怎么樣的呢?
這個過程中,到底是誰是主導,我不得不說,估計目前紅線,是國土局是確定,用地面積由他們的用地指標確定,用地界由他們的周邊地塊權屬邊界及用地面積共同確定,而有時候是根據違法用地的衛片、航片上的面積確定,真是有點無語。
而用那塊,基本是地方政府說了算。
規劃局是干什么的么?跟在他們后面調整規劃,描紅線,簽字蓋章的。無語的!
以前一直以為規劃紅線是規劃局說了算的人,真的難以接受這個現實…………
能否,組織一個季度的三方會商,國土局、規劃局、所在地政府,針對用地需求,比對各自規劃和計劃,具體步驟如下:
1、規劃局按近期建設計劃,劃定一個發展方向,給定一個大片區,
2、國土局給定土地指標總數量,
3、所在地政府提供建議地塊
4、規劃局踏勘現場后,確定大致走線原則,劃定一個用地范圍,
5、然后國土局根據其規劃及用地權屬出具勘界報告,確認其農轉用計劃或狀態,并與規劃局共同確定用地界線(現在很多地方往往以土地指標緊張為由,要求收儲范圍就是出讓范圍,這種做法很不合理,可以說是粗暴的無視了城鄉規劃的存在,也違背了用地的合理性和經濟性)
6、最后規劃確定規劃用地紅線,
7、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地塊的規劃條件。
這個有很多問題,對于不規范的地方,真的如惡夢一般,漏洞很多。
請大家給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