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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關于建筑的一些技術指標

      admin13年前城市規劃原理933

      ※ 建筑面積:建筑物各層面積總和,每層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勒角以上截面計算,包括使用、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 ※ 公攤面積: 1、 公共門廳、過道、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房等為整座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 2、 各單元與樓宇公共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以及外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50%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套內建筑面積 + 分攤公用面積 ※ 套內建筑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套內墻體面積 + 陽臺建筑面積 ※ 使用面積:建筑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生活使用的凈面積的總和。 ※ 使用面積系數:用百分率表示,等于總套內使用面積之和除以總建筑面積。 ※ 輔助面積:建筑物各層平面樓梯、走道、所占凈面積的總和。 ※ 結構建筑面積:建筑物各層中,外墻、內墻、垃圾道、通風道、煙囪(均為投影面積)等所占面積的總和。 ※ 使用率:使用面積與建筑面積之比,用百分數表示。板樓:80%;塔樓75%;寫字樓70%;商場65%。使用率與人流量密切相關,人流量大的地方,使用率低。 ※ 實用率:套內建筑面積和住宅面積之比。 ※ 商品房銷售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分攤的功用建筑面積 ※ 套內建筑面積 = 套內使用面積 + 套內墻體面積 + 陽臺面積 ※ 套內墻體面積:公用墻為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入非公用墻為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套內使用面積為室內各居室面積,如壁櫥等,以及不包含在結構面積中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 ※ 公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 套內面積 ×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 公用建筑面積 ÷ 套內建筑面積總和 ※ 公用建筑面積 = 整棟樓的建筑面積 – 套內建筑面積 – 不應分攤的建筑面積 ※ 容積率:總建筑面積與所用建筑用地面積(總占地面積)之比。 ※ 建筑覆蓋率:又稱“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與規劃用地之比。 ※ 綠化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 ※ 綠地率: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蔭面積(包括綠地面積)與規劃用地面積之比。 以上所提到的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一般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特別提示:對于發展商來說,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對于住戶來說,容積率和建筑密度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容積率越低,居住密度越小,居民的舒適度越高,反之則舒適度越低。 在規劃時地塊的面積是否包含周圍的道路及水域面積所有的公用面積都在內. 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一般包括建筑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筑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筑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3、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為墻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特別提示: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設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國家房管部門同意,并需書面承諾:先按預售合同的約定,用先行計算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與購房人結算房價。在建筑項目全部竣工后,與測繪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的,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商品房如按整層或整樓門銷售,其銷售面積包括本層或本樓門公用建筑面積的,不參加其他樓層(樓門)相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其公用建筑面積亦不被其他樓層或樓門分攤。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全樓公用建筑空間(包括整層、整幢樓門銷售面積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積)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筑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筑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3、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為墻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特別提示: 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 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設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國家房管部門同意,并需書面承諾:先按預售合同的約定,用先行計算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與購房人結算房價。在建筑項目全部竣工后,與測繪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的,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商品房如按整層或整樓門銷售,其銷售面積包括本層或本樓門公用建筑面積的,不參加其他樓層(樓門)相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其公用建筑面積亦不被其他樓層或樓門分攤。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全樓公用建筑空間(包括整層、整幢樓門銷售面積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積)原始設計的使用功能。
      標簽: 經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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