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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暫行辦法

      admin11年前法律法規規范1103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

      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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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管理,切實保證項目建設科學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劃條件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上位規劃,對建設項目提出的規劃建設要求,是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約定條件,是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總平面圖、建筑單體設計方案和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劃核實的依據。

      第三條?在市政府實施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的范圍內,凡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國土部門應在進行土地出讓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其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編制規劃和設計方案前申請規劃條件。

      第四條?規劃條件的內容應包括:

      (一)項目用地范圍、面積、性質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項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綠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二)土地開發利用控制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間距、綠地率以及建筑退紅線、藍線、綠線、紫線等要求;

      (三)道路交通設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和廣場等;

      (四)公共設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休閑、管理、生活服務、應急避難設施等;

      (五)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要求,包括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郵政等設施;

      (六)市政管網設計要求,包括管線引入方向、敷設要求等;

      (七)城市設計要求,包括建筑體量、風格、色彩和景觀風貌等要求;

      (八)其他要求,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地下空間利用等。

      第五條?辦理規劃條件的時限

      辦理一般項目規劃條件的總時限為10個工作日。特殊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時限可適當延長。

      市城鄉規劃局接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復核、現場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有關規定、技術規范初步擬定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初步擬定后,應征詢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意見。市城鄉規劃局在完成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對規劃條件意見的收集工作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規劃條件的修改完善和審查簽批程序,形成正式規劃條件。需要組織論證的,論證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六條?規劃條件征詢意見

      (一)規劃條件征詢意見的范圍

      1、用地規模1公頃以上或建設規模2萬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項目,應征詢建設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意見;

      2、建設規模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項目,應征詢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郵政等部門的意見;

      3、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項目,應征詢交管部門的意見;

      4、工業項目、危險品倉儲項目,應征詢安監、環保、消防等部門意見;

      5、涉及河道、防洪的項目,應征求水利部門意見;

      6、涉及水源地保護的建設項目、現狀污染源周邊的建設項目,應征詢環保部門意見;

      7、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應征詢地震部門意見;

      8、涉及歷史文化遺產的項目,應征詢文物部門意見;

      9、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征詢其他有關部門意見。

      (二)規劃條件征詢意見的形式

      1、規劃條件征詢意見以公函形式進行;

      2、征詢意見公函應包括:征詢意見函、建設項目基本概況、規劃條件征詢意見稿、示意圖和規劃條件說明;

      3、征詢意見公函通過政府文件交換系統送達,并同時在政府內網發送。

      (三)相關部門和政府應指定專人負責規劃條件征詢意見的反饋工作,并按職責科學合理提出意見。

      需要對規劃條件進行修改的,須說明修改理由和依據,并以公函形式反饋市城鄉規劃局。

      (四)規劃條件征詢意見的處理

      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市城鄉規劃局應予以采納;超出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要求,但確有必要進行修改的,市城鄉規劃局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論證可行的予以采納。

      市城鄉規劃局應將意見采納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區(縣)人民政府。

      第八條?規劃條件變更

      (一)規劃條件出具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上位城市規劃變更;

      2、因相關規定、規范或政策調整;

      3、因城市建設和公眾利益需要;

      4、變更后可明顯增加公益性設施及用地;

      5、因客觀條件必須調整的其他情況。

      (二)變更規劃條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變更規劃條件,應向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應進行認真研究,確認規劃條件變更是否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按程序進行變更。

      變更規劃條件不涉及強制性內容的,規劃部門在組織論證、征求意見后,可批準變更,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

      變更規劃條件涉及強制性內容的,應履行下列程序。

      1、技術論證。規劃部門組織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調整方案進行技術論證。強制性內容不滿足安全、交通、環保、綠化、建筑間距、相鄰用地空間權益等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條件的,不得調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規劃條件變更前,應首先履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程序。

      2、部門聯審。變更的內容涉及有關部門的,須重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專家評議。規劃部門應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織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4、公眾參與。變更內容涉及公眾利益或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應進行公示或組織聽證。公示或聽證過程中,群眾反對意見較為一致的,原則上不得調整。

      5、請示上報。規劃部門應當綜合相關部門、專家、公眾、利害關系人等多方意見,提出規劃條件調整建議,提交市規劃審批委員會研究。

      (三)規劃條件變更后,應履行相應的土地手續

      1、公開出讓土地,須由政府收回原出讓土地,重新履行公開招拍掛程序;

      2、協議出讓土地,規劃部門須告知國土部門,國土部門與建設單位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完善相關程序。

      第九條?規劃條件有效期六個月,逾期須重新核定。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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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一個有趣的問題,石家莊市城鄉規劃局在這個日期一次性出臺了很多規定,而且都是有1年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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