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規劃法》中建筑物與構筑物的法律定義或技術規范界定是什么?
在網上搜了一下,百度百科里有,不過一看就不準確,我覺得還是應該在建筑相關的技術規范上找到這個定義最好,但是找了好久都沒有找到具體在哪個規范?或者是找下那本權威的教科書也好的。
特別想找一下圍墻是構筑物的出處。
建筑物通稱建筑。一般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例如,工業建筑、民用建筑、農業建筑和園林建筑等。
構筑物一般指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場所。如水塔、煙囪、棧橋、堤壩、蓄水池等。
構筑物一般指人們不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場所。如水塔、煙囪、棧橋、堤壩、蓄水池等。
什么是設備,在規劃管理很多是設施,不是建筑物也不是構筑物,不需要進行規劃許可。
設備有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包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特種設備、辦公設備、運輸車輛、儀器儀表、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等,專用設備包括礦山專用設備、化工專用設備、航空航天專用設備、公安消防專用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