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要防止以罰代替沒收或拆除
有一個企業于2003年辦理10個廠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期建設,都辦理了施工許可證,到今年最后一個廠房驗收后發現有一個廠房原審批為一層,建設規劃許可證中審批情況為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12米,而現場情況是建筑高度不變,建筑層次是2層,據觀察為企業按圖施工結束后,按需要隔出了2層。
執法局發了處罰決定,進行了罰款,并要求規劃部門變更規劃許可。
問規劃局到底如何處理這個違法行為?
根據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筑共有4種處置辦法:
1、責令停止建設
2、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3、限期拆除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
這個在城鄉規劃法釋義里有明確的說明,里面也提到要防止以罰代替沒收或拆除。
以上案例中的建筑物,是違法建筑,不過不影響周邊建筑環境,只提搞了用地的容積率。
拆除還是沒收?是不是要考慮避免浪費的問題?
沒收的話,對違法部門要不要辦理房產證?如何辦理?要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么?
其實大家都是傾向于沒收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但是沒收后,這個違法建設的部門,比如案例中的二層10000平方米要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是變更原規劃許可么?以后這個資產可以辦理房產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