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研究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和核準文件

另外一方面,發改委經常要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到底是根據什么文件來,那條明文規定的,我們是否需要配合,哪些類別的項目我們需要提供,而有些項目是由發改委自行查閱規劃文本來審核呢?
再有就是無論是備案、核準還是批準的項目的建筑規模到底超過批文的百分之幾就要打回重新搞立項呢?
以下三個文件中,有答案哦,我拿紅色標注一下.
江蘇省政府關于印發
《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 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的通知
蘇政發〔2005〕3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外,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制定《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江蘇目錄》”),劃分各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前款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省以下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性質,分別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需轉報國家發改委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與省發改委聯合上報。
第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按以下規定,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一)依法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二)依法應當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三)依法應當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它內容。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還應當增加有關招投標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或者規定格式的,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示范文本或者規定格式編制、上報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同時附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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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級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城市規劃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應當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根據需要,項目核準機關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可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以便于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 ????核準程序
第十條 ? 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屬地原則以及擬投資建設項目的類別向相應的核準機關申報項目:
(一)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應向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后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將項目申請報告報送國務院;
(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報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設區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報送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企業投資建設應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報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市管企業可直接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直接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對部分項目無初審權的設區的市和縣(市)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申報項目的指導,并做好向具有初審權的核準機關轉報項目申請報告的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或者需經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后轉報的,基本建設類項目初審意見或者轉報文件由省發展改革委作出,技術改造類項目初審意見或者轉報文件由省經貿委與省發展改革委聯合作出。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屬于本核準機關核準的范圍;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有關規定;
(三)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四)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申報材料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六)是否屬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人。
第十三條 ????經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澄清、補充與完善的內容:
(一)申請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
(三)申請報告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格式;
(四)申請報告編制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
(五)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和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的項目申請報告,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需要評估的,應在受理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
咨詢機構在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 ?對公眾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申請報告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初審意見。由于特殊原因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者提出初審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延期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并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對經審查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決定書》,同時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對經審查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實質性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決定書》,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項目核準決定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并且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決定書》在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已經準予核準的項目,需對總投資、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址等《項目核準決定書》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
項目建設規模變化幅度在10%及以下的,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審查后報具有核準權的核準機關核準。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建設地址發生變化或者項目建設規模變化幅度超過10%的,項目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應當報核準機關核準但未申報的項目,或者已經申報但未取得《項目核準決定書》的項目,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項目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撤銷的除外。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應依據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撤銷項目核準決定書的通知》,相應撤銷或者收回已簽發的相關法律、法規性文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決定書》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與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投資《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應按有關要求填寫備案申請表,報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章 ???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施機關。
第五條 ?中央企業、省管企業和跨市級行政區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設類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技術改造類項目由省經貿委備案;其余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備案權限劃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
第六條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規劃內屬《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備案。
第三章 ??備案申請表的內容與填寫
第七條 ??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交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備案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法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
(三)項目投資基本情況。
第八條 ?項目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二)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項目單位提交的備案申請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盤等電子文檔一份。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備案程序
第十條 ?項目單位按照所在地的備案權限劃分,直接向相應的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由該機關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進行澄清、補充或者提交相關文件,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關作出備案決定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備案申請表)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于受理項目備案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項目備案機關難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備案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的備案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備案決定應當主送項目單位,抄送同級國土、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備案機關。作出不準予備案決定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不準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機關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備案范圍;
(二)是否屬于本備案機關管轄范圍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
(五)依法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憑項目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土地、環保、規劃等各方面的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土地、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意見抄送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八條 ?應當備案但未申報的項目,已經申報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的項目,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項目備案情況及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或者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備案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應當備案但未申報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已經申報備案但未取得準予備案通知書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五)相關手續不完善且已擅自開工建設的;
(六)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重新備案而未重新備案的。
第二十條 ??各級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材料的整理、歸檔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報送項目備案申請表的相關內容。
第六章 ??變更及其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自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備案通知書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辦理有關手續的依據。如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在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續。
第二十二條 ??經項目備案機關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于下列變化或者調整發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備案機關報告,并申請重新備案。
?。ㄒ唬╉椖糠ㄈ税l生變化的;
(二)項目總投資發生變化且預期超過原備案總投資20%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調整且預期超過原備案建設規模20%的;
?。ㄋ模╉椖恐饕ㄔO內容和產品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的;
(五)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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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目錄規定“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按照“能下放則下放,能簡化則簡化,能加快則加快”的原則,具體劃分市、縣(市)發展改革(發展計劃)部門與經貿委(經委)的核準權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再下放。
(四)本目錄中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規定具有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省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負責核準基本建設類項目,省經貿委負責核準技術改造類項目。需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與省發展改革委聯合上報。
(五)本目錄為江蘇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水庫:跨?。ㄊ校┖恿魃系乃畮祉椖坑蓢鴦赵和顿Y主管部門核準;省管河流和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管河流和跨縣(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需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需各市政府協調的市管河流、涉及跨縣(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在省管河流及跨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省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煤炭開發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受、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隸屬省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隸屬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省級高速公路網、國道及省道網公路、區域干線公路、跨市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市級地方公路、跨縣(市)的地方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涉及收費的收費公路項目仍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300噸級以上(含300噸級)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00噸級以上(含100噸級)通航建筑物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隸屬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隸屬省的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受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20萬噸及以上鉀、磷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law110.com
城市供水:跨?。▍^、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或日調水1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縣(市)或日調水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市政基礎設施:單片開發面積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污水處理:日處理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垃圾處理:垃圾焚燒發電、日填埋500噸及以上垃圾衛生填埋場、醫療及危險廢棄物處置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房地產:單片開發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高檔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及度假村;單位面積建筑設計造價高于當地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一倍以上的公寓、寫字樓項目;建筑標準四星級或相當于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的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的其他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隸屬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隸屬省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隸屬省以下地方政府的項目,由市、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以下(不含1億美元)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核準辦法在《江蘇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明確。
以上外商投資的增資項目的限額劃分以新增投資額為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省區域內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外商投資項目的限額標準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在《江蘇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明確。
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大家看明白了,特別是什么條件下,要規劃局出具選址意見的,還有就是備案項目建筑規模超過20%的,原批文要重新審批。核準類項目建筑規模超過10%的,發改委要給出書面意見,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