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之規劃公示
1、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公示。
2、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3、審批變更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
4、開工建設后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公示。
5、核發選址意見書前的公示。
除4以外的幾種公示均應在審批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改建、擴建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改建、擴建項目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改建、擴建對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建設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一)與居住建筑相鄰,可能影響居民合法權益的;(二)位于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
可能對居住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以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涉及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應當重新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公示的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提高容積率、改變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減少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變更規劃許可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四條 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樣本以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立面圖,接受社會監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