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新手上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A、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
B、下列情況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新建、遷建單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變本單位土地使用性質的;
4、已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規劃局批準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各項規劃要求的,應申請更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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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所需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業主提供);
2、1/500或1/1000(郊區1/2000)由有地形圖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地形圖(在圖上標明用地范圍,并經屬地管理部門審定)(原件2份);
3、經審定(由屬地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建設主管部門、縣政府審定)的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設計的規劃設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比例為1:200—1:500、較大項目為1:500—1:1000)[圖中須反映現狀地形并標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構筑物的外輪廓尺寸、與相鄰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規劃道路)中心線、河道、管線等間距尺寸及相關技術指標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另附總平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批復)1份(業主提供);
4、以公開競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加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含附屬文件、附圖)(復印件1份業主提供)
5、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
6、建設項目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請建設用地時應一并提出申請。
7、屬原址改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須加送土地、房產權屬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8、單獨申請臨時用地項目,使用本單位(個人)土地的應送土地使用權屬的有關文件。使用本單位(個人)以外土地的,應送相關的土地權屬文件和與土地權屬人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協議;使用帶征土地的,應送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9、因建設項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D、轉讓建設用地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受讓方為主體的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受讓方提供);
3、1:500或1:1000(郊區1:2000)由有地形圖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的地形圖(在圖上標明用地范圍,并經屬地管理部門審定)(原件2份);
4、經審定(由屬地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建設主管部門、縣政府審定)的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設計的規劃設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比例為1:200—1:500、較大項目為1:500—1:1000)[圖中須反映現狀地形并標明建筑基地界限、新建建構筑物的外輪廓尺寸、與相鄰建筑、用地界、道路(含規劃道路)中心線、河道、管線等間距尺寸及相關技術指標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另附總平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批復)1份(業主提供);
5、該地塊的土地出讓合同(附規劃條件)(復印件1份);
6、土地使用證(復印件1份);
7、轉讓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的原件(如已經遺失,需要提供聲明遺失的啟1份);
8、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復印件1份)。
E、目前審批中的常見問題:
1、規劃的用地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確定,但是該標準與國土部門的分類標準有較多不一致。
2、材料審查時經常發現總平圖、用地地形圖及土地出讓合同附圖的長寬及面積不一致的現象。
3、須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完成設計方案和總平布置方案土的審查工作。業主及相關部門不夠重視項目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經常沒有這些材料即來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