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物權處置法院判定案例
來說說具體情況:甲單位為業主單位,工業企業,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沒有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找來了乙單位,進行了施工,工程合同款200萬,工程進行到一半的時候,甲方提出無力建設,乙單位本身是墊資建設的,因此肯定是憤怒地停止了建設,并將甲告上了法庭。法院將改違法建筑判給了乙單位但是大家都知道,這里的問題很多,土地是甲單位的,雖然甲單位愿意將土地轉讓給乙單位,但還是不順的,另外違法建筑如何辦理房屋產權證也是問題,而建筑物也沒有完全建成竣工,這個判決到底如何執行,作為規劃部門又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呢?
我個人覺得違法行為一定要處罰,應當處罰建設單位甲,理由是未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開工建設,而也應當處罰乙單位,明知沒有證也承接工程,另乙單位沒有進行工程質檢等問題。建筑應當繼續建設,到竣工后進行安全鑒定等等。而土地應當轉讓給乙單位后,給予甲單位補辦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后辦理產權證。有些地方或許認為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直接辦理產權證,可能各地不同的做法都有,根據處罰通知書或是法院判決直接執行。
這個案例反正是糾結的,最好不要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