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縣委書記縣長進城市規劃委員會
最近炒得火熱的話題是復旦大學出臺《復旦大學章程》提出了“校長的權力不能無邊?!钡目谔?,章程旨在“分權”如有一項重大的改革就是學校領導和部處負責人退出復旦大學學術委員會、復旦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形成了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有效隔離,并設計了專門的會議制度和“召見-問責”制度。校學術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可以就他們認為重要的問題,單獨召開會議,形成獨立決議。這些意見將是學校領導執行學術決策的依據,還可以召見校領導,進行問詢,甚至是問責。
我很想閱讀一下這個《復旦大學章程》全文,能下載下來仔細拜讀就更好了,不過問了百度都沒有找到。
我希望看到的原因是我不由想到了大概一個月網易上一篇新聞,內容主要是中央發文要求限制縣委書記權力的,當時這個新聞一閃而過,純粹是空頭文章,沒有實質內容,沒有具體措施,上下級監督軟,縣委書記權力過大,說啥是啥。有些邊緣文章提到了要對縣委書記進行削權,列出了所謂的權力清單,權力多到數不勝數,如何例舉啊,我倒是覺得縣委書記最應該取消的就是其在城市規劃上的話語權,具體來說應當限制縣委書記縣長進城市規劃委員會。
在城市規劃理論界一直在探討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合理模式,其中有一個內容就是委員會人員組成,管理部門人員、城市規劃專家、普通市民等等,限制官員占其中的三分之一。
唉,應當好好研究一下《復旦大學章程》全文,對比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來提出更好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