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下日本的城市規劃體系
一、城市土地使用規劃
城市土地使用規劃分為地域劃分、分區制度和街區規劃三個基本層面。每個層面的土地使用規劃都包括發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二個部分。發展政策制定發展目標及其實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開發活動的法律效力,但作為制定管制規定的依據。
1、地域劃分
城市規劃區的發展政策制定未來10~20年的發展目標以及實施策略,包括人口和產業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開發、交通體系、公共設施、環境保護和城市防災等方面。
城市規劃區包括城市建成區以及周邊的農業和森林區域。因此,城市規劃區的范圍往往是城市建成區的4 ~5倍。根據1968年的城市規劃法, 城市規劃區劃分為城市化促進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劃分的依據是未來10年的城市化趨勢和人口分布預測。都道府縣政府每隔5年進行城市規劃區的基本狀況調查,涉及到人口、產業、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域劃分與城市規劃區的交通網絡規劃、公共設施規劃和土地調整計劃相結合,目的是防止城市無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態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設施的投資效益、確保城市的協調發展。
城市化促進地域包括現狀的建成區未來10年內將要優先發展的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政府投資將會集中在這類地區,區內農田可以轉變為城市用地,開發活動受到土地使用區劃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許與農業無關的開發活動,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政府投資也不會集中在這類地域。
2、區劃制度
土地使用區劃是日本城市土地使用規劃體系的核心部分。城市化促進地域劃分為12類土地使用分區,包 括7類居住地區、2類商業地區和3類工業地區(見表 1)。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區,依據城市規劃法和建筑標準法,對于建筑物的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態等方面進行相應的管制。土地使用分區是為了避免用地混雜所造成的相互干擾、維護地區形態特征和確保城市環境質量。
早在1919年,日本的城市規劃法和城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區劃制度,僅分為居住區、商業區和工 業區三種類型,以確保私人部門的開發活動與公共部門的基礎設施建設計劃之間相互協調。在1950年,增設了準工業區類型。 1968年的城市規劃法對于居住區、商業區和工業區又進行了細劃,土地使用分區增至8 類,以提高城市環境質量。80年代以來,隨著第三產業的發展,居住區面臨著商業建筑和辦公建筑的開發壓力,導致用地價格飛漲。到1993年,居住區又進行了細化,以限制各類居住區的商業建筑和辦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區也從 8類增至12類。
在1964年,引入了容積率作為建筑容量的限制規定。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的相關規定是基地覆蓋率和建筑高度。日本是一個地震多發地區,建筑高度一直受到嚴格控制。隨著建筑抗震結構的技術進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漸放寬。容積率規定在控制建筑容量的同時使建筑設計具有更多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建筑物的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的“外殼”,以確保城市環境質量的最低限度(特別是日照要求)。在斜面管制的“外殼”之內,建筑物的形態設計是完全自由的。
土地使用分區的法定依據是城市規劃法和建筑標準法。城市規劃法規定土地用途、地塊面積、基地覆蓋率和容積率,建筑標準法則涉及到建筑物的具體規定(如斜面限制和陰影限制)。盡管如此,土地使用分區制度作為對于私人產權的有限控制,只是確保城市環境質量的最低限度,但不能達到城市發展的理想狀態。
除了土地使用分區作為基本區劃以外,還有各種特別區劃。這些補充性的特別區劃是以有關的專項法而不是城市規劃法為依據的。特別區劃并不覆蓋整個城市化促進地域,只是根據特定目的而選擇其中的部分地區,包括高度控制區、火災設防區和歷史保護區等。
3、街區規劃
在70年代后期,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關注城市環境質量,公眾參與的意識也日益增強。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區劃只是確保城市環境質量的最低限度,并不能達到城市發展的理想狀態。在1979年,中央政府的規劃委員會和建筑委員會提出了地區規劃的建議;在1980年,對于城市規劃法和建筑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以采納街區規劃。
日本的街區規劃作為促進地區發展的整體性和獨特性的一種規劃措施,參照了德國的建造規劃 (B—P1an)。街區規劃范圍為數公頃,針對街區的特定情況,對于土地使用區劃的有關規定進行細化,并對建筑和設施的實際建造進行詳細布置。因此,街區規劃是比土地使用分區更為為精細化的管制方式,有助于增強街區發展的整體性和獨特性。
街區規劃內容包括規劃文件和規劃圖則,有時還附有地區景觀意象圖示,以幫助公眾對于規劃意圖的理解。規劃文件包括發展政策和物質規劃二個部分。發展政策部分闡述地區發展目標以及實施策略,不具有開發控制的法律效力。物質規劃包括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如車輛通道、公園和其它開敞空間)、建筑設計(除了容積率、基地覆蓋率、地塊面積、建筑后退和高度以外,還包括建筑物的形態和外觀)和保留樹木的規定。
近年來,街區規劃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已經不僅是對于土地使用區劃的細化,往往還可以修改和取代土地使用區劃的有些規定。土地使用分區是定期修編的,而街區規劃可以根據需要而隨時編制。街區規劃逐漸被作為一種且有靈活性的規劃措施來促進私人部門參與城市開發項目,同時也使當地社區享有更多的參與機會。街區規劃的實施依賴于開發商和土地業主的各項建造活動,因此要促使所有的權益者都參與規劃編制過程,對于街區發展前景達成廣泛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