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2008年

武漢市規劃局實施《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住宅建設行為,根據《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結合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區域。在上述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依法對城市國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進行改建、擴建以及農村村民依法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自用住宅的行為。
第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經審批的城市規劃和鎮規劃要求。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經審批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
第五條 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個人住宅。
第六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各區規劃分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指定區域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審批和批后管理。
第二章 受理范圍
第七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村民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用地范圍內申請新建個人住宅:
(一)村莊建設規劃已經法定程序審查通過;
(二)一戶一基。
城市國有土地上不得新建個人住宅。
第八條 合法個人住宅,可以申請改建和擴建。下列范圍內,改建和擴建個人住宅不予批準:
(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舊城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所劃定的禁止和控制建設范圍、城市綠化用地、山體和湖泊保護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交通線、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等規劃控制區域;
(二)確定實施“城中村”綜合改造的村用地范圍內。
第九條 經房產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的合法個人住宅,不受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限制,可以申請D級危房改建。但下列范圍內的D級危房改建不予批準。
(一)《國有土地成交確認書》確定的用地范圍;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確定的用地范圍;
(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用地范圍;
(四)市政府的征收決定確定的用地范圍。
第三章 規劃管理要求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不得超過土地權屬范圍。原土地權屬范圍線不規則或者壓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消防通道、各類管線、軌道交通控制線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土地權屬范圍線,但不得擴大土地權屬面積。
第十一條 個人建設住宅(不含D級危房改建),應當滿足下列規劃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
(二)與四鄰建筑的間距不少于擬建建筑高度的1.2倍;
(三)總建筑層數不得超過3層,每層層高不得超過3.2米,并不得少于2.6米;
(四)屋面梯間的高度不得超過2.2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
(五)女兒墻的高度不得超過1.2米。屋頂采用坡屋面形式的,屋脊頂至檐口頂的高度不得超過2.1米;
(六)臨城市規劃道路布置的,臨路一側不得新建外挑陽臺;其它情形新建外挑陽臺的,其外邊線的垂直投影線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權邊界;
(七)不得超出土地權屬范圍修建水池、樓梯、臺階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二條 D級危房改建不受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但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 不擴大原占地面積;
(二) 不擴大原建筑面積;
(三)不超出原建筑高度。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規劃手續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本人無法辦理的,應當委托其直系親屬辦理,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申請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向所在區規劃分局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常住人口戶籍證明、身份證明(申請人身份應當與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中核定的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權證中核定的房屋所有權人身份一致);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圖件。個人建設三層或者建筑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含一、二層既有個人住宅加層)應當提供有資質單位設計的圖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資料以外,農村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建房資格的核查意見;申請改、擴建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房屋的還應當提交與毗連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所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還應當提交D級危房的《武漢市房屋安全鑒定書》和《危險房屋通知書》。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手續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所在區規劃分局申報(鄉、村莊規劃區個人建設住宅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后統一報所在區規劃分局);
(二)規劃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踏勘現場,對申報住宅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對擬批準的內容在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公示無異議的,規劃分局核劃建筑核位紅線圖并根據《市財政局 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通知》(武財綜[2008]106號)的規定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規劃分局實地放線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五條 規劃分局對個人建設住宅從核位放線至規劃驗收實施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經規劃分局實地放線后方可動工。申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懸掛建設工程許可公示牌,標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機關、批準文號、批準內容,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基礎施工至正負零時,應當申請紅線驗線,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房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到規劃分局申請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放《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未按批準要求建設且不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市人民政府189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個人建設住宅規劃許可文件,應當予以撤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等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并報市規劃局綜合業務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局法規監督檢查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