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產權證明文件是什么?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其中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如何理解?如果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建的,能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么?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產權證明文件是什么?
核心問題是什么是產權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產權證明文件是法定的法律文件法律證書,一般僅僅指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一般情況下,我們看到的屬地政府出具的,某公司位于某地的建筑物屬于某公司所有,這樣的所謂的權屬證明,應當更多的說明建筑物的歸屬,而并非是法定的產權證明文件。
我們也可以看到各地法院的裁定書里都會有這樣的表述:該證明并非房宿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不符合對不動產產權證明文件的通常要求。
結合《城鄉規劃法》中關于建設的建筑物應當規劃許可、建筑施工許可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規定,屬地政府出具的各類證明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
《建筑法》也規定了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經規劃許可的建筑物的投入使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在各類行政許可中,一般行政許可中涉及未經規劃許可的,通常被視為違法建筑。
如果55號令中要求提交的產權證明文件只要提供屬地政府出具一個歸屬證明材料,而這個建筑物又恰恰是一個違法建筑,那么這個收件材料還有啥意義呢?
大家可以看看福建應急管理廳的答復,關于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零售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
國家應急管理部?;O管二司的相關答復,經營場所沒有規劃、權證但有土地租賃協議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
都沒有明確答復,為啥這么難回答?期待 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