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黨組關于嚴格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定進一步加強監管監督工作的意見》2019年
中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黨組關于嚴格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定進一步加強監管監督工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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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自然資黨組發〔2019〕94號
中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黨組關于嚴格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定進一步加強監管監督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依法依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自然資源部門履行 “兩統一”核心職責的重要工作,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重要途徑。多年來,全省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工作為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存在出讓程序不規范、信息發布不透明、監管履責不到位等問題。全省自然資源系統要切實強化責任擔當,依法依規履職盡責。通過健全權力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劃出紅線,嚴明紀律,管到關鍵人、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監管監督,促進全省自然資源事業高質量發展。 一、嚴格遵守有償使用制度 (一)嚴格執行劃撥用地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以及原劃撥用地因企業改制、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后不再符合劃撥用地范圍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二)嚴格執行公開出讓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采取公開出讓方式;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重新公開出讓的,必須重新公開出讓。 (三)嚴格執行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嚴禁擴大國家和省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中規定的協議出讓適用對象范圍和可分割轉讓比例。 二、嚴格執行規劃管理規定 (四)嚴格規劃條件制訂。嚴格執行規劃設計規范和標準,未依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的,不得出讓;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出讓范圍。 (五)嚴格規劃批后管理。出讓后變更出讓合同約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必須按規定約定予以處罰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法依規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嚴禁轉讓后繼受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條件。 (六)嚴格規劃監督執法。切實規范規劃行政許可和處罰裁量權,對未批先建、未按合同約定及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處罰并監督整改到位。 三、嚴格規范土地出讓行為 (七)規范集體決策機制。規劃條件、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價格)、競買保證金、起始價、加價幅度等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依法依規決策,相關過程及結果記錄存檔備查。 (八)規范出讓審批管理。嚴格實行“凈地”出讓,嚴格執行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禁止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嚴禁以辦文單、會議紀要、審批表等方式代替出讓方案批復文件,出讓方案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組織實施出讓。 (九)規范出讓公告發布。出讓公告中嚴禁違規設置限制性、排他性競買前置條件,嚴肅查處惡意串通、圍標串標、虛假出讓行為。 四、嚴格監管出讓合同履約 (十)嚴禁變更合同約定。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開竣工時間、出讓金繳付方式、時限、轉讓條件、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必須與已批準的出讓方案和已發布的出讓公告內容一致。 (十一)嚴禁減免出讓價款。嚴禁以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違約金或者以土地換項目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 (十二)嚴禁違法違約轉讓。出讓成交后,嚴禁擅自變更受讓人;符合法定條件和合同約定并取得出讓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出讓金未按規定約定繳付完畢或違法違約轉讓的,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也不得按出讓金繳納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嚴格實施出讓過程監督 (十三)加強出讓全程監督。各單位要主動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規程,緊扣關鍵環節,制定進一步加強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監管監督的具體實施辦法,實現全流程監管、穿透式監督。 (十四)加強信息公開監督。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通過隨機抽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加大對供應計劃、出讓公告、競買結果等土地出讓信息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未按規定發布土地出讓信息的,要及時責令糾正直至撤銷出讓結果。 (十五)加強權力運行監督。對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公職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嚴格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十六)強化黨組(黨委)主體責任。全省自然資源系統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層層壓實主體責任。廳黨組將會同駐廳紀檢監察組對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定執行及監管監督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十七)認真組織自查整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相關規定進行自查自糾,發現問題要立即整改,并舉一反三完善規范,確保全省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范有序、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十八)嚴肅開展問責追責。嚴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土地出讓活動,嚴肅查處出讓過程中違法違紀行為。對不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造成嚴重后果的,在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嚴肅問責。
中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黨組 2019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