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2021年

江蘇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治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監督檢查、驗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且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要開挖、回填、取土(石、砂)、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等擾動地表、損毀植被的項目。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及時掌握項目信息,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檢查、自主驗收備案管理以及履職督查實行分級負責制。履職督查按照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逐級開展。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生產建設單位作為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責任主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依法組織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二)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續設計,將水土保持措施經費列入工程概(預)算;
(三)組織和監督水土保持施工、監理及水土保持監測等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四)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五)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六)落實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內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
第二章 方案編報
第五條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
第六條 根據項目規模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一)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含)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含)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0.1萬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0.1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內容及格式應符合《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第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在主體工程開工前完成報批手續。為避免水土保持方案造成設計方案調整,也可提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準后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
第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其管理機構可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報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國家級開發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由水利部負責審查,省級開發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由開發區所在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省級以下開發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由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在開發區以外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區域范圍內,各地可結合實際開展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工作。
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開發區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可簡化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推行告知承諾制管理。
第三章 方案審批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管理。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立項下放省級審批以及省級立項跨設區市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立項下放市級審批以及設區市人民政府明確由市級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設區市下放縣級審批以及縣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省人民政府另有賦權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批準的,依法出具不予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費用由方案審查部門承擔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或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專家庫,嚴格專家入庫資格,加強專家培訓和管理,提高專家責任意識和評審質量。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市級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專家庫。
同一名專家最多只能參加同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承諾制管理專家審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會議等工作程序中的一項審查或驗收。
第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諾制管理是指生產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審批部門作出符合審批條件的承諾,確保落實水土保持各項措施,如期實現水土流失防治目標。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和承諾書對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批復,在受理后即時辦結。
推行水土保持告知承諾制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包括:
(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項目;
(二)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項目;
(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內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
下述情況不適用承諾制管理:
(一)開發區或特定區域內超出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的項目;
(二)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的項目;
(三)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
(四)生產建設項目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建設單位處于信用懲戒期的。
第十六條 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一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ㄒ唬┧亮魇Х乐呜熑畏秶黾?0%以上不足50%的;
?。ǘ╅_挖填筑土石方總量增加30%以上不足50%的;
?。ㄈ┚€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3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該部分線路長度的20%以上的;
(四)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長度增加20%以上的;
(五)橋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塹累計長度20公里以上的。
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增加50%以上或者開挖填筑土石方量增加5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ㄒ唬┍硗羷冸x量減少30%以上不足50%的;
?。ǘ┲参锎胧┛偯娣e減少30%以上不足50%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單位工程措施體系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水土保持功能顯著降低或喪失的。
生產建設項目表土剝離量減少50%以上或者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50%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準之日起超過三年未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在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外新設棄渣場的,生產建設單位可在征得原審批部門書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做好相關防護措施,確保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時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其中,新設棄渣場占地面積不足1公頃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產建設單位可在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使用,并納入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交可供公開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材料和審批決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30個工作日。
第四章 監理監測
第二十二條 凡主體工程開展監理工作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監理、水土保持監理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設計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等,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其中,征占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配備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的工程師;征占地面積在20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的項目,應當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第二十三條 承擔水土保持監理的單位應對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控制,并對水土保持設施的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提出質量評定意見,作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由區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監測經費由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測單位應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及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及時向生產建設單位提出控制施工過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見和建議,并按規定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監測成果。
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響因素、項目施工全過程各階段擾動土地情況、水土流失狀況、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監測單位在監測工作開展前要制定監測實施方案;在監測期做好監測記錄和數據整編,按季度編制監測報告;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應編制監測總結報告。
監測單位應在開展監測工作前將監測實施方案報送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監測單位應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上旬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監測季報。
第二十八條 水土保持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綠黃紅”三色評價。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根據監測情況,在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等監測成果中提出“綠黃紅”三色評價結論。
第二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期間將監測季度報告在其官方網站或其他網站公開;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將監測總結報告在其官方網站或其他網站公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強化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定期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和監測成果的核查。
第五章 設施驗收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由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三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變更)及其審批決定等,組織第三方機構依法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同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監理單位、監測機構不得承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水土保持后續設計等,組織驗收工作,形成驗收鑒定書,明確驗收結論。驗收合格意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并簽字。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應當參加驗收會議。
第三十四條 對水利部下放的、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現場驗收時,應當邀請省級專家庫專家參加。專家名單由生產建設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十五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規范、規程確定的驗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未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變更的編報審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規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監測的;
(三)廢棄土石渣未堆放在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體系、等級和標準未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實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標未達到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等材料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技術問題的;
(八)未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官方網站或者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示驗收鑒定書、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等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回應。生產建設單位、驗收評估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各自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驗收材料。
依法編制水土保持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時應當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申請、驗收鑒定書、驗收報告、監測總結報告和向社會公開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材料。
依法編制水土保持報告表和實行承諾制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時只需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申請、驗收鑒定書和向社會公開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建設單位報備的驗收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證明,并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應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予以補充;補充完善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備證明,并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告。
第三十九條 對于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九種情形之一而通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視同為驗收不合格。達到驗收標準和條件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組織驗收。生產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證明的,視同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對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包括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情況的核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遙感監管、“互聯網+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在建項目全覆蓋。每年現場檢查比例不低于本級審批方案項目數量的10%。對有舉報線索、不及時整改、不按時提交水土保持監測季報的項目要組織專項檢查。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需要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或共同檢查的,應提前告知項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明確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跟蹤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包括水土保持管理機構、人員、制度、水土保持任務落實情況等;
(二)水土保持方案(含重大變更)審批情況,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情況;
(三)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植物、臨時措施落實與運行管理情況以及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等;
(四)取、棄土(渣)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監測、監理開展情況;
(六)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七)水行政主管部門歷次檢查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八)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驗收核查,每年驗收核查比例不低于本級接受驗收報備項目數量的10%。
第四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的12個月內組織開展驗收核查。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結論,未發現驗收存在程序不合規或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履行、驗收標準和條件執行方面未發現嚴重問題”的結論。對不符合規定程序或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的,應當給出“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結論。
第四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查結束后及時印發核查意見,核查意見主要內容包括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核查結論及下一步要求等。對“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列出核查發現的問題清單,責令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結果應用,對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三色評價結論為“綠”色的,可不開展現場檢查和驗收核查;對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三色評價結論為“黃”色的,應隨機抽取不少于20%的項目開展現場檢查和驗收核查;對監測季報和總結報告三色評價結論為“紅”色的,應全部開展現場檢查和驗收核查。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生產建設項目存在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組織檢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監督檢查和整改落實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信用體系,全面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重點關注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對失信單位實施信用懲戒。
第五十一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市場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水土保持“重點關注名單”。
(一)生產建設單位:“未批先建”“未批先棄”“未驗先投”的;作出不實承諾或者未履行承諾的;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監測、監理工作的;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自主驗收的;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二)方案編制單位:1年內有2個及以上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質量問題未通過審查審批的;
(三)驗收報告編制單位: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作出驗收合格結論的;
(四)監測單位:遲于合同規定6個月以上未開展監測工作的;同一項目的監測季報2次未按時提交的;監測季報或者總結報告三色評價結論與實際不符的;
(五)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和合同開展監理工作,情節嚴重的;因監理工作不到位,出現嚴重水土保持質量問題的;
(六)設計單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設計規范開展設計,擅自降低防治標準等級的;
(七)施工單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臨時措施落實到位不足50%的;未按照監督檢查、監測、監理意見要求對未批先棄、亂棄亂倒、順坡溜渣、隨意開挖等問題進行整改的。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日常監管中,適度增加對列入水土保持信用監管“重點關注名單”單位的監督檢查頻次,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信用監管情況報省水利廳。省水利廳應當將水土保持信用監管情況納入對設區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評估。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三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暗訪督查、媒體曝光、群眾舉報等方式,發現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存在不依法依規履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根據情節和后果,開展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包括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等方式。
第五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跟蹤檢查和驗收核查發現的水土保持問題,依法依規開展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級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江蘇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水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資源。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土地開發利用強度大,資源環境承載力弱,公眾對生態環境需求度高,水土流失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顯著。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水利部相繼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對水土保持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有關規定,規范生產建設項目監管,適應當前“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制定《江蘇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十分必要的。本《辦法》結合我省特點和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和優化調整有關監管要求,對全省各地開展生產建設項目監管具有更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二、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監督檢查、驗收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以及《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承諾制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8章、56條,分別為總則、方案編報、方案審批、監理監測、設施驗收、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及附則?!掇k法》明確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責任主體和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要求,規范了水土保持監理監測、監督檢查要求和設施驗收管理程序,提出了信用監管和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與已有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相比,《辦法》主要細化完善的內容為:
1.關于報批時間。在項目開工前報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前提下,充分考慮項目要件辦理、設計深度等因素,提出水土保持方案適宜的報批時間,即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準后,初步設計批復前。
2.關于區域評估。在原有部、省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開發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分級審批以及推行承諾制管理的要求。同時,首次提出對開發區以外,政府批準的特定區域,可以參照開發區區域評估相關要求執行。
3.關于承諾制管理。進一步明確了不適用承諾制管理的負面清單,在原有負面清單基礎上,對跨區域的項目提出限制要求。
4.關于方案變更。在原有變更管理要求基礎上,規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開挖填筑土石方量、表土剝離量、植物措施總面積等關鍵指標變化超過50%的需要重新修改方案后報批。
5.關于方案有效期。原有的管理制度并未對方案有效期作出相應規定,考慮到項目實施的不確定性,參照自然資源部門用地預審相關要求,本辦法明確水土保持方案有限期為3年。
6.關于監理監測。根據目前水土保持監理工程師數量及我省區域特點,對需要配備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格工程師的項目,規模由“征占地面積2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調整為“征占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對開發區區域評估范圍內提出了統一開展監測的要求。
7.關于設施驗收。在部、省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同一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監理單位、監測機構不得承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工作。
8.關于信用監管。明確了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幾種情形,其中對建設單位發生 “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也列入名單;將信用監管實施情況納入對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標準如下: 蘇南五市(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其余地區:每平方米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