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報建是否需要土地證明?(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官方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等手續,獲得批準方可進行后續工作。這些工作統稱為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土地證明是指依法確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根據《城鄉規劃法》,建設項目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同時,根據國辦發〔2019〕11號文件的精神,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市政工程建設許可階段需提交使用土地證明文件或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證明文件由項目業主提供,而用地預審意見由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的程序和要求,建議您向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咨詢。
時間 : 2019-07-23 來源 :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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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統一審批流程
(四)精簡審批環節。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減少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托下級機關審批。合并審批事項,對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于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對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調整審批時序,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開工前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試點地區要進一步精簡審批環節,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方面,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