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工業用地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2018)
工業項目的規劃管理內容相對簡單也并不多,所以很多地方都沒有專門出臺相關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今天收集到了蘇州工業園區的,大家可以參考學習!
當然部分內容已經落伍,并與當前其他文件想沖突,需要取舍一下。
蘇州工業園區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
第六章 工業區規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工業用地分類)
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與創新型產業用地。
(一)普通工業用地根據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污染、干擾的程度不同,分為一類工業用地、二類工業用地、三類工業用地。
(二)創新型產業用地是指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制、開發或提供技術外包服務和業務流程外包服務的企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地包括研發用地和服務外包用地。
除有特殊規定要求外,市政設施用地可參照本章內容控制。
第三十七條 (普通工業用地控制)
(一)普通工業用地容積率一般不得低于0.8,不得高于2.0,特殊項目可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普通工業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普通工業用地綠地率一般不得低于25%。
(三)普通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宜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
(四)普通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嚴禁建造成套住宅、賓館、專家樓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三十八條 (創新型產業用地控制)
(一)研發、服務外包等創新型產業用地,可按照工業用地性質進行控制,且不得隨意改變土地性質及用途。
(二)研發、服務外包等創新型產業用地及地塊內的建筑不得分割轉讓。確需轉讓的,應報園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創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0.8,一般不得高于1.5,綠地率不宜低于30%。
(四)創新型產業用地范圍內不得建造成套住宅、公寓、餐飲等建筑,有特殊需要的應報園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倉儲用地控制)
(一)倉儲用地容積率不宜低于0.8,不宜高于1.2,綠地率一般不得低于25%,建筑密度不宜超過50%。
(二)倉儲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宜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宜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
(三)倉儲用地與居住、醫院、學校等生活性用地的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保護、綜合防災等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控制。
第四十條 (工業區便利中心)
工業區內可按服務半徑800~1000米設置便利中心。便利中心一般應包含宿舍、商業、衛生服務、文體活動、社區服務、公園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建筑高度)
(一)普通工業建筑地面以上建筑高度不得超過3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0米,對于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工業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控制建筑高度。
(二)創新型產業建筑地面以上主體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米,不高于50米,地面以下建筑高度不超過20米。
第四十二條 (道路場地)
(一)工業、倉儲用地內車行道路寬度不小于3.5米,道路兩側距離建筑物不小于3米。
(二)工業、倉儲用地臨城市道路的場地地坪標高不低于3.12米,其他場地地坪標高不低于2.82米,場地內堆土標高不高于3.5米(以上高程為1985國家高程基準)。
第四十三條 (環境景觀)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工業倉儲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鍋爐房、配電房、水泵房等小型輔助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道路設置,同時應密植綠化進行遮蔽。
(二)沿河道兩側的工業倉儲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保證濱水景觀和建筑的融合。
(三)位于重要道路交叉口或重要城市節點的工業倉儲建筑應加強立面設計與環境景觀設計。
(四)工業倉儲地塊圍墻設置要求如下:
1、總高度不大于1.8米,宜采用金屬欄桿鏤空形式。
2、沿城市道路、河道,后退用地邊界不小于0.5米;沿相鄰地塊圍墻中心線與用地邊界線一致。
(五)工業用地綠地率計算參照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四款執行。
第四十四條 (單體設計)
(一)工業建筑設計應按照生產工藝特點,保持其固有的組合方式,充分反映建筑類型和特征,力求形式與功能的統一。
(二)工業倉儲建筑在滿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同時,規劃設計可融合企業文化元素,創造景觀優美、環境宜人的工作場所。
(三)鼓勵工業倉儲建筑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材料及相應的施工工藝和技術。
(四)工業倉儲建筑形式應以現代風格為主,造型宜簡潔明快,色彩宜淡雅,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五)創新型產業建筑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滿足節能、節地、環保等要求。
(六)創新型產業建筑應提高建筑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采用有效的遮陽措施和高效建筑供能、用能系統和設備,有條件時宜采用熱、電、冷聯供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充分利用場地的自然資源條件,開發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五條 (面積計算)
建筑面積計算除滿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創新型建筑參照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一至第七款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年版)》及《蘇園規﹝2014﹞30號》文件中容積率計算等若干修訂條款〔2018版〕
1.3、辦公、工業研發的層高:一般不超過4.5米。層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乘以2.0系數計入容積率;以此為基準,建筑層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數。
1.0倍:層高≤4.5米
2.0倍:4.5米<層高≤6.0米
3.0倍:6.0米<層高≤7.5米
1.5、工業廠房層高:層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乘以2.0系數計入容積率;以此為基準,建筑層高每增加3.0米,增加1.0系數。
1.0倍:層高≤8.0米
2.0倍:8.0米<層高≤11.0米
3.0倍:11.0米<層高≤14.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