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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筑法》適用的建筑活動和建設工程

      admin2年前城市規劃論文4046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建筑業分為四大類,分別為:

      (1)房屋建筑業;

      (2)土木工程建筑業(包括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內河港口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3)建筑安裝業(包括電氣安裝、管道和設備安裝、其他建筑安裝業);

      (4)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包括建筑裝飾業、工程準備活動、提供施工設備服務以及其他未列明建筑業)。

      人們常常忽略《建筑法》適用范圍,誤以為《建筑法》適用于上述全部建筑行業的活動。其實不然。


        一、《建筑法》僅適用于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管線配套安裝

          《建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預期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根據以上規定,《建筑法》僅適用于房屋建筑及附屬管線設備的安裝。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中進一步解釋:“本條所稱的各類‘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頂蓋、梁柱和墻壁,供人們生產、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廠房、倉庫、辦公樓、影劇院、體育館、學校校舍等各類房屋。本條所說的‘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圍墻、水塔等附屬的建筑設施。本條所說的‘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是指與建筑配套的電氣、通訊、煤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電梯、消防等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活動?!?/span>

        

        二、不適用于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以及通訊線路等專業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安裝活動

          《建筑法》的上述規定將以下建筑活動排除其適用范圍: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以及通訊線路等專業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安裝活動。究其原因,全國人大法工委解釋稱:“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萬戶和社會各個方面,實際中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本法的適用范圍應當規定為適用于包括民用住宅、工業用房和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房屋建筑在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這樣規定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管理體制上也比較順。至于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礦井、水庫、通信線路等各項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有關原則,根據各專業建筑活動的特點,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具體適用辦法?!?/span>

          一個有參考價值的案例是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昆明仟村佳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李存、農國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在本案中昆明仟村佳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昆明國普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仟村佳宇住宅小區智能化及可視對講系統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由昆明國普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仟村佳宇住宅小區的所有智能化及單戶可視系統進行安裝。后因施工合同質量糾紛引致訴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在其(2008)昆民一終字第495號終審判決中認定:“本案所設工程不是建筑工程……”

          

             三、裝修活動區別情況適用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釋義》中對建筑裝修活動的法律適用也做了區分:“建筑裝修活動,如果是建筑過程中的裝修,則屬于建造活動的組成部分,適用本法規定,不必單獨列出。對已建成的建筑進行裝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則應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不屬于本法調整范圍。此外,對不包括建筑裝修內容的建筑裝飾活動,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愛好和審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強制規范,因此本法的調整范圍不包括建筑裝飾活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未直接援引《建筑法》,似乎也是基于以上法律適用范圍考慮。

        

        四、小型房屋建筑《建筑法》適用

          《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行?!比珖舜蠓üの瘜Υ私忉尫Q:“‘參照’不同于‘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筑)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至于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筑的具體標準,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確定?!?/p>

        

        五、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不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比珖舜蠓üの瘜Υ私忉尫Q:“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建筑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边@里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權限和程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和古建筑?!段奈锉Wo法》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薄翱h、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薄笆?、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薄皣椅幕姓鞴懿块T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狈惨郎鲜鲆幎ū缓硕ㄗ鳛槲奈锉Wo的紀念建筑和古建筑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六、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全國人大法工委就本款釋義稱:“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筑不適用本法規定?!?/span>

          《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設部規章建質[2004]216號)第三條對村鎮建筑活動監管做了區分。該條規定:“(一)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二)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筑,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三)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p>

          以上規定實質上確定了村鎮何種工程適用《建筑法》的客觀標準。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劉超峰與姚俊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本案中,2010年4月3日,劉超峰同姚俊勇就劉超峰為姚俊勇在孫旗屯鄉三山村的老宅基地新建住房達成建房協議。后雙方因結算產生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房屋建設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由具備資相應資質的施工主體進行施工。原告劉超峰同被告姚俊勇簽訂的建房協議,被告姚像勇在孫旗屯鄉三山村建房未經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劉超峰也沒有相應建筑施工資質,該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建房協議屬無效合同,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對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律關系的性質做了精辟的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建房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是適用法律的錯誤。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房協議不適用我國《建筑法》有關規定,該法第八十三條‘農民自建低層建筑不適用建筑法的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建質(2004)216號第三條和建村(2006)303號‘關于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第六條: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要嚴格執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農民自建底層住宅’是指農民自建的兩層(含兩層)以上的住宅。故,本案中被上訴人所建住宅不適用《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其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房協議應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原告根據被告的具體要求完成建房工作,應被告交付房屋,并由被告支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其各項特征均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同時,此案是比較簡單的建筑活動,與建設施工合同規范的大型、復雜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是有明顯區別,而承攬合同也無需承攬人具備特別的資質。本案被告所建蓋的房屋系兩層磚混結構房屋,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故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范圍?!?/p>

        

        七、軍用房屋建筑工程適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建筑法》有關建筑活動的各項基本制度和基本規范的規定,也適用于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但軍用房屋建筑的管理有其特殊性,應由軍隊依法自行管理。因此,第八十四條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八、不適用《建筑法》時應注意的問題

          如果某項建筑活動或建設工程不適用《建筑法》,那同樣也不適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昆明仟村佳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李存、農國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案仟村佳宇住宅小區智能化及可視對講系統工程施工工程不屬于建筑工程,并認定:“上訴人仟村佳宇雖然對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進行了投入使用,但本案因所涉工程不是建筑工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適用情形,因此,承攬方仍應對所完成的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的責任?!?/p>


       ?。?作者:孫?。?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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