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穗建規字〔2019〕3號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設項目。
二、征收管理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配套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廣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中心具體負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原黃埔區轄區范圍內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廣州開發區、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及廣州空港經濟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住房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配套費征收的相關工作。
三、征收標準
小區項目征收費率為基建投資額的5%;零散項目征收費率為基建投資額的10.5%。
小區項目指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零散項目指用地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用地面積以《建設用地批準書》核準的面積為準。
四、計算方法
配套費=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建筑面積×費率。
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的計算基數詳見附件。計算基數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五、征收程序
(一)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征收機構申報并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征收機構開具繳費通知。若項目暫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則以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其他用地證明文件的核準面積計征。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按照繳費通知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征收機構及時一次性足額繳納配套費。
(三)在辦理聯合驗收前,征收機構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核準的規劃條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核準的用地面積,按照辦理施工許可前首次繳費時適用的政策再次核算應繳金額,辦理多退少補。
六、補繳與退還
(一)下列情形建設單位應按照辦理補繳手續時的征收政策補繳相應的配套費:
1.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改變使用性質后不再符合減免條件的;
2.違法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認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二)下列情形建設單位可向原征收機構申請退還已繳交的配套費:
1.建設項目符合繳交時配套費減免政策規定的;
2.建設項目因故停止并注銷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的。
七、減免管理
(一)減免范圍。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積,免征配套費。
我市符合棚戶區改造條件、納入棚戶區計劃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安置復建房住宅部分面積,免征配套費。
2.《財政部關于免征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綜〔2010〕54號)規定的城鄉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免征配套費。
3.《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明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征配套費,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配套費。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建設項目,可按規定減征或免征配套費。
(二)減免程序。
申請減免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征收機構申請減免,并提供項目立項或計劃文件、建筑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準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監督管理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性基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建設單位應當如期足額繳納配套費,不得緩繳、少繳、抵扣。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配套費的,征收機構應依法責令限期繳納,并記入信用系統向全社會公開;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信息共享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住房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職能范圍內向征收機構共享配套費征收有關的信息:
(一)建設項目立項、計劃信息;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等信息;
(三)與配套費征收相關的其他信息。
通過信息共享可以實現內部核驗的證明事項和相關材料,在征收、補繳及退換程序中無需建設單位重復提交。
十、有效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印發之前征收機構已出具《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的,在通知書有效期內建設單位可按該《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中明確的征收標準及繳費金額繳納配套費。
附件:穗建規字〔2019〕3號之附件.doc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建設項目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一覽表
建筑物類別 | 建筑物層數 | 計算基數 |
非廠房建筑物 | 10層以下 | 1080元/㎡ |
10層 | 1200元/㎡ | |
11層 | 1320元/㎡ | |
12層 | 1440元/㎡ | |
13層 | 1560元/㎡ | |
14層 | 1660元/㎡ | |
15層 | 1720元/㎡ | |
16層 | 1780元/㎡ | |
17層 | 1830元/㎡ | |
18層 | 2150元/㎡ | |
19層 | 2150元/㎡ | |
20層 | 2280元/㎡ | |
21層 | 2340元/㎡ | |
22層 | 2400元/㎡ | |
23層 | 2470元/㎡ | |
24層 | 2530元/㎡ | |
25層 | 2590元/㎡ | |
26層 | 2980元/㎡ | |
27層 | 3050元/㎡ | |
28層 | 3120元/㎡ | |
29層 | 3190元/㎡ | |
30層 | 3260元/㎡ | |
31層 | 3330元/㎡ | |
32層 | 3400元/㎡ | |
33層 | 3470元/㎡ | |
34層及以上 | (70x+1200)元/㎡ | |
廠房 | 單層廠房 | 845元/㎡ |
非單層廠房 | 1030元/㎡ |
注: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記載的辦公面積在以上計算基數上增加8%。
2.建設項目層數由地上層數加上地下層數計算得出。多棟塔樓共用同一地下室或裙樓的,地下室、裙樓面積按塔樓棟數平均分攤到各個塔樓中計算。塔樓、裙樓、地下室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準。
3.34層及以上非廠房建設項目的計算公式中的x是代表項目層數。例:34層非廠房建筑物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為:70×34+1200=3580元/㎡;應繳交配套費=項目總建筑面積(地上+地下)×3580×費率。
4. 廠房包括各行業工礦企業用于生產的工業廠房、車間和機房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記載的項目名稱判斷,并按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記載的總建筑面積計征配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