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及解讀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 12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8年4月25日
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體系,規范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發〔2017〕13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城市社區治理與服務的意見》(蘇發〔2017〕24號)和省委組織部《關于全面加強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的意見(試行)》
(蘇組發〔2017〕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醫藥高新區,下同)行政區域內的城
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以下統稱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區服務設施是指社區開展黨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設施,包括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等社區組織使用和管理的室內場所,以及社區居民使用的文體活動廣場。社區服務設施屬于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
第四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黨的建設、社會治理和居民服務需求,以城市規劃為指引,以社區為單元,綜合政策要求、區位條件、功能定位、人口規模、社區布局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做到設置合理、面積達標、功能完善、產權清晰、集約利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下列面積標準配置:
(一)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區衛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綜合性文體服務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室外文體活動廣場不少于1000平方米。
按照第(一)項標準建設的社區服務設施總面積超過1000 平方米,且第(二)項所需功能能夠實現的,第(二)項所列服務設施可以不累加規劃建設。
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增建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健身公園。第六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規劃建設:
(一)單一住宅小區組成社區的,社區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項目出入口或項目鄰近市政道路處,多個住宅小區組成社區的, 應當設置在幾個相鄰小區的中心區域;
(二)社區服務設施應當相對獨立、空間寬敞、設施完善、交通便捷,集中設置在地上建筑三層(含)以下,面向市政道路, 便于開展服務和活動的位置;
(三)一樓的面積200平方米(含)以上,層高3.5米(含) 以上;
(四)社區服務設施整體應當采光通風良好,設置獨立的樓梯間、電梯間,配套建設停車設施,并符合辦公建筑設計規范及相關標準;
(五)配備獨立供水、供電、衛生、通信、排污、消防和無障礙等基本設施;
(六)應當根據服務和活動需求配套建設室外活動場所。不得將社區服務設施設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架空層
及住宅的底部;不得將分散的小微空間累計為社區服務設施面積。
第七條 社區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功能配置:
(一)一站式服務大廳、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黨群活動中心、組織生活館、會議室(道德講堂)、綜治警務調解室、城市書屋、衛生計生服務站等均應當具備相應空間,其中,一站式服務大廳、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衛生計生服務站一般應當設在一樓;
(二)所有以社區居民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志愿服務、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殘疾人服務,原則上在社區服務設施中提供,提倡“一室多用”,提高服務集成度和設施綜合利用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一站式服務大廳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室內公開欄,公開社區工作人員職責分工及聯系方式、辦事指南、服務事項、服務承諾等內容,并按照“6+X”的要求設置“黨建群團”、“綜治民調”、“民政殘聯”、“勞動保障”、“科教文體”、“衛生計生”等服務引導牌;
(四)社區服務設施統一對外懸掛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兩塊牌子。其他機構均在其對應的辦公用房門口掛牌,嚴禁以各種名義在社區增掛牌子。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社區設置和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社區服務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老小區改造,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管理。住宅小區分期實施的,一般應當與首期建設同步進行,確保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適應社區服務和管理的需求。
第九條 按照規模適度、便于黨建活動、便于居民自治、便于服務管理的原則,科學設置社區。
(一)普通住宅區一般以2000至3000戶居民為標準設置一個社區;
(二)高層住宅區一般以不超過5000戶居民為標準設置一個社區。
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和規模調整,所屬市區征求市民政部門意見后,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規劃部門應當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擬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積、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是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責任主體。與新建住宅項目配套的社區服務設施,由市組織、民政、規劃、國土四部門聯合與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建設規模和開、竣工時間等。
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設施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安排:
(一)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部門從房地產土地出讓金中按總價的1%提??;
(二)姜堰區從本區房地產土地出讓金中按照同標準提取。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建設的社區服務設施產權統一
登記至區民政部門,交付社區無償使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負責日常維護修繕。
第十四條 國土部門應當優先保障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在新建住宅項目供地時,應當根據社區設置和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選址要求,同步預留社區服務設施的土地,并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十五條 社區物業用房在保障基本用途的基礎上,與社區共享共用,作為小區睦鄰點、服務點,為居民提供就近服務。
第十六條 已批、在建、已建成住宅項目的社區和老城區,區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達標。
(一)有條件新建、翻建社區服務設施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標準和要求,組織新建、翻建,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協助做好立項、選址和方案設計等工作;
(二)不具備建設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過盤活存量資源、購買、租賃、置換、調劑,或與駐社區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決,交社區無償使用;
(三)老舊小區改造、拆遷,社區服務設施達不到標準,需要重建的,按照標準規劃建設,無需重建的,按照標準改建或擴建;
(四)社區內新建小區,現有社區服務設施為商業租賃性質的,規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按照社區規模另行選址,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新建。
第十七條 規劃、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達到工程質量標準及功能要求。
人防、消防、住建等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社區服務設施按照相關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區服務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以及通信、網絡、數字電視使用費執行居民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經費的管理,確保???/span>專用,并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需要及時撥付資金。市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對社區建設實行以獎代補,并會同
民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社區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社區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社區服務設施的產權及時申請登記,并監督指導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做好移交、接收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與監管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區民政部門將社區服務設施列入國有資產并進行有效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社區服務設施只能用于社區組織辦公及其公益性、服務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應當充分發揮社區服務設施的作用,可以創新服務設施運營機制,通過居民群眾協商管理、委托社會組織運營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可以以零租金或象征性租金的方式向社區公益性社會組織開放,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二條 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與使用情況納入各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 管委會和民政、國土、規劃、住建、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 四 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靖江市、泰興市、興化市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結合各自實際,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泰政規〔2011〕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行前已批準項目的城市社區用房建設,仍按《泰州市城市社區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018年5月19日,《泰州市市區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正式出臺,破解“新建小區開發商供房不達標,房屋分散、位置偏、不規整、難以利用,老舊小區無社區用房建設用地或社區用房偏小、不規整”等問題。
泰州市民政局局長李志高說,這一政策打破了開發商及相關部門既得利益。首次將社區用房的范疇擴大至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明確規定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是指社區開展黨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設施,包括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等社區組織使用和管理的室內場所,以及社區居民使用的文體活動廣場。
首次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社區設置和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社區服務設施應當與新建住宅小區、老小區改造,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管理。
規劃部門應當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擬建社區服務設施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積、設計要求。社區辦公和活動用房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區衛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綜合性文體服務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外文體活動廣場不少于1000平方米”,既滿足了各相關部門對社區設施的面積要求,又為居民提供了充足的服務和活動場所。
記者了解到,新政改變過去由開發商配建社區用房的慣例,創造性地明確區人民政府是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責任主體。與新建住宅項目配套的社區服務設施,由市組織、民政、規劃、國土四部門聯合與區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書,明確約定建設規模和開、竣工時間等。將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與使用情況納入各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
為切實解決當前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方面存在的短板,首次提出“海陵區、高港區、醫藥高新區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部門從房地產土地出讓金中按總價的1%提取。對有條件新建、翻建社區服務設施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標準和要求,組織新建、翻建,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協助做好立項、選址和方案設計等工作;對不具備建設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過盤活存量資源、購買、租賃、置換、調劑,或與駐社區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決,交社區無償使用,極大地增加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