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證載用途及出讓合同有兼容性的問題討論
答:
1、發函叫執法局的去處理
2、有舉報就肯定要處理
3、自行不拆除走拆違程序
4、臨時2年??超期就約談法人喊他們拆
5、不拆就函告城管,作為違建來處理。
2、社會福利用地是否可以建居家養老的老年公寓?用地性質為社會福利用地。問題是地還大,養老院是集中照料形式的,他們實際還是建設成套房
答:
1、商業性不行吧
2、按養老院做,至于怎么經營不用管。
3、確實要預防做成公寓或者干脆就是成套住宅,這個不可以。
3、有沒有規劃管理實例分析的書推薦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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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證證載用途及出讓合同有兼容性,控規及條件約定兼容比例上限為20%,規劃設計方案建筑只有主用地用途,沒有兼容性,這樣辦理規劃證可以嗎?
答:
1、符合國家規范就行,兼容為比例為零
2、控規只有上限,沒有下限,那就是兼容比例為0也可以,但是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有兩種,設計方案只有一種的話是不是未按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符合控規,只有主要用途是可以的。
5、工業方案里的廢水處理設施、液堿鹽酸罐區,報批方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答:
建筑間距什么的,我們沒有什么比例,設計條件就是建筑密度、容積率,沒有更細的要求,或者就是空話符合環保安全要求
6、有一戶人家在上一輪規劃的時候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現在新一輪的規劃調整后才拿來驗收,與現在的規劃沖突,類似情況如何驗收?
當時是住建局審批,現在我們都已經并到自然資源局了,還能驗收嗎?
答:
1、尊重歷史,要驗收的。
2、符合規劃,發證。即使不符合當前規劃,但是蓋的符合證,也發驗收合格證。
3、人家符合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就可以了。
7、有業主申請公開項目設計方案的規劃文本?能否公開呢?不公開的話依據是什么呢?原來我們一直只公開了總平圖。
答:
1、可以公開,不是國家機密和商業機密的都要公開,不然都會直接敗訴,經驗之談。
8、小區內部綠化被業主毀壞搭建構筑物屬于哪塊管,小區已經竣工交付,如果需要認定違法,有什么依據嗎?
答:
1、違法建設認定,城鄉規劃法?四十條?六十四條
2、城管部門直接認定,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管部門直接認定
9、成立了審批局的城市,規劃許可證圖紙審查階段,出現與已批方案不一致的內容,審批局和資規局有什么會商機制嗎?或者什么可以審批局確定,什么應該由資規局確認?有沒有相關工作辦法?求學習!
答:
1、集中行政審批和集中執法一樣,都不合適。就應該誰審批,誰監管。
2、集中審批權,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部門主要是審核審查,審批局是作出審批,每個環節誰有決定權誰承擔相應責任,現在說的就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就誰監督。
3、我們這邊的審批局就收件和發證,中間技術審查都是由自然局負責,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各地基本都是這樣的,審批局是沒有技術力量做圖紙審查的,不要強人所難,審批局一般就是做好服務,做好報建的幫辦就行了。
我們的自然局符合規劃條件出具、一書三證的技術審查、驗線、批后監管、規劃核實等等全鏈條的,實質內容不可能給審批局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