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全文及解讀2019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分局:
《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已經市人民
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 請徑向佛山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 2019 年 12 月 16 日
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 營商環境的統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 完善構建便捷高效的審批體系,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規范和優化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 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 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 知》(粵府〔2019〕49 號)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工程建設出讓用地,是指涉及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的社會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包括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和不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不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出讓用地下稱一般性出讓用地)兩類。
第三條(基本原則)
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應當遵循協同辦公、流程精簡、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一般性出讓用地管理
第四條(“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確定)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在申請出讓一般性出讓用地前,應當完成土地的前期普查、規整和區域評估評價協同等工作,制定“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并提交至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復核相關指標和要求。如有調整修改意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 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市、區土地儲備機構。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修改意見統籌各職能部門完成調整修改,形成穩定的“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第五條(用地出讓申請)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在申請項目用地出讓時,應當將穩定的“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提交至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 門。
第六條(土地出讓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下稱出讓合同)時,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納入出讓合同附件,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聯席 會議審批通過后,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含“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將用地建設條件和各類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 知競買人。
第七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領?。?br> 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應當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后續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依據)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防、應急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作為后續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行政管理 審批和技術審查主要依據。
第三章? 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管理
第九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含義)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規劃總平面圖、建筑單體方案、海綿城市設計等內容。有關部門可結合地區和項目地塊實際 情況確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管理規范)
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包括工業用途用地和非工業用途用地。工業用途的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管理按照本 章有關規定執行。非工業用途的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可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確定)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在申請出讓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前,應當按照第四條有關規定形成穩定的“土地資源和技術控 制指標清單”。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制定)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結合“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的指標控制要求,采購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方案的技術審查等技術服務,形成初步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相關經費由購買服務部門向同級財政申請落實。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聯審機制)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通過“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臺或發文形式選擇相關部門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聯審決策工作,統一征詢發展改革、商務、自然資源(國 土、規劃)、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利、住房 城鄉建設、人防、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國安等部門意見,按需 征詢教育、民政、機場管理、電力、燃氣、文廣旅體等部門意見。
各部門按各自職能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和反饋,如有調整修改意見應當一次性告知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調整修改后形成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批前公示)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需要公示的如規劃總平面圖、建筑單體等事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公示。
公示有異議的,各部門應當及時調整修改相關事項并反饋至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各部門應當及時將公示結果反饋至市、區土地儲 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
第十五條 (用地出讓申請)
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或政府指定的項目發起部門在申請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出讓時,應當將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相關公示結果材料以及穩定的“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提交至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土地出讓方案制定及委托交易)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和出讓合同時,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一并納入出讓合同附件,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聯席會議審批通過后,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出讓。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將用地建設條件和各類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競買人。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領?。?br>
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應當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競得人在出讓合同簽訂后,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領?。?br> 競得人在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后,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后續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依據)
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出讓后,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對該地塊項目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人防、應急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 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和經聯審通過的建設工程設 計方案,作為后續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行政管理審批和 技術審查主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部門職責)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批改革工作,依照本細則及 各自職能履行職責,按需制訂有關配套文件和辦事指引,加強部 門協作,提高辦事效率。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明顯滯后以及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要 求履行職責的部門,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 組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問責、約談或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競得人責任)
競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要 求進行開發建設,若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與其他規定的銜接問題)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按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解釋單位)
本細則由佛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1 年。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與目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等文件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統一部署,配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進一步完善構建便捷高效的審批體系和優化出讓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
- 制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
-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9〕6號);
- 《佛山市社會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細則》(佛政務〔2019〕11號);
- 《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工作管理文件》(佛自然資通〔2019〕140號)。
- 主要內容
《佛山市工程建設出讓用地管理細則(試行)》(下稱《細則》)共分四章,分為“總則”、“一般性出讓用地管理”、“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管理”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文件起草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
第二章“一般性出讓用地管理”明確了一般性出讓用地在申請出讓前的準備工作、出讓工作流程、出讓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領取條件、后續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依據等內容。
第三章“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管理”明確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含義、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在申請出讓前的準備工作,構建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制定和聯審機制,理順了出讓工作流程,明確了出讓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領取條件、開發建設標準、后續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依據等內容。
第四章“附則”對各部門職責、競得人責任等進行補充說明,并確定解釋單位和文件有效期。
四、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改革一般性出讓用地的出讓管理工作。
逐步推進帶“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用地出讓工作?!都殑t》明確了帶“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出讓用地出讓前的準備工作和出讓工作流程。申請主體在申請出讓時需將穩定的“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提交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清單”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并在掛牌出讓文件中公布,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成交后,合同簽訂時作為出讓合同附件一并交付競得人(第二章),各相關職能部門將“清單”作為依法進行后續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行政管理審批和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第八條)。
(二)創新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用地出讓機制。
《細則》構建了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用地出讓的工作流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聯審等機制(第十三條)。聯審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與“清單”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條件并在掛牌出讓文件中公布,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成交后,合同簽訂時作為出讓合同附件一并交付競得人(第三章),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對該地塊項目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三)簡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領取工作。
《細則》明確了競得人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即可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七條);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競得人在付清土地出讓價款后,即可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八條)。
(四)明確“清單”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作為項目后續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
《細則》明確對于一般性出讓用地,各相關職能部門機構應當將“清單”作為主要依據,依法進行后續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行政管理審批和技術審查(第八條)。對于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出讓用地,各相關職能部門機構應當將“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和經聯審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作為主要依據,依法進行后續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環節的行政管理審批和技術審查(第二十條)。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