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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2019修改后)

      admin3年前法律法規規范1236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號)

      《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已于2000年3月2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季允石

      2000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后,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測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確保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堅持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二)按規定負責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勘察設計中介服務機構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及勘察設計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統籌規劃和指導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

      (三)研究制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準設計;

      (四)指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質量檢查、監督和全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的評定、獎勵;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調解工程勘察設計糾紛,依法查處工程勘察設計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電力、郵電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負責本系統相關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設立機構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按國家規定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程序是:申請單位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送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甲、乙級資質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商有關專業部門后,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本省所屬單位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丙級資質的,經商有關專業部門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要求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范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弄虛作假,虛報資質審查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申報資格。已取得資質證書或資質升級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廢止,且5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審查;情節嚴重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或取消原資質等級。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并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僅限于本單位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業務,不得擅自超越。

      第十一條 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其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所在單位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聘用離退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但需經被聘人員原工作單位同意,并辦理聘用手續。離退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離退休及辭職、被辭退的工程勘察設計技術人員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單位專有技術權益。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除依法不適于招投標發包的以外,都必須通過招標方式發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國家對招標投標有某些特殊專業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同時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依法確立;

      (二)已取得由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具備設計需要的基礎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當使用國家推薦的示范文體,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草案必須按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同副本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個人及未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在保證整個建設項目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可按技術要求,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承接,并應當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一方為主體承擔方,負責對整個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任何單位不得以聯合、聯營或其他名義超越自己的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無證單位和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九條 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省內跨市承接業務,只需持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直接到工程項目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第十五條規定具有甲級資質的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應按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進省手續,并接受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所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實際項目登記管理。作為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申報、年檢和有關技術人員登記注冊執行等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國家和省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

      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及其持有的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出售、轉讓。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范和技術規程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時,須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本省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實施。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引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圖。

      第二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并接受質量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標明編制單位名稱、資質等級、證書編號,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有關技術人員簽字、蓋章。設計圖紙必須使用本單位專用圖簽,并加蓋由本省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刻制的出圖專用章后方為有效。凡實行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優先采用先進技術、設備和優質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設計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的產品。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產和經營單位的材料、設備。因特殊需要必須注明的,應單列目錄,并加蓋本單位技術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

      初步設計完成后,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施工圖設計審查應按工程項目分級管理權限由相應部門組織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依法需進行專項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由原編制單位負責。經批準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發生重大修改時,需報原審批單位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服務,負責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配合施工,解決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而引起的問題,參加交工驗收、投產試運行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因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得另計工程勘察設計費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如需委托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的,所需工程勘察設計費用由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所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在合理使用期內終身負責。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質量問題,法定代表人及技術人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承包人或者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接有關工程業務的;

      (二)轉包有關工程業務的;

      (三)省外、國(境)外承包人和中介服務機構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核準手續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有關工程業務的;

      (四)轉讓、出借、出租、涂改或者偽造圖簽圖章、印章、資質證書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執行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范及技術規程的;

      (二)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屬于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因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持證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單位所持勘察設計證書副本上作違章記錄。五年內,累計違章記錄兩次的:限期停業整改;記錄三次的;資質等級降一級;記錄三次以上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情節嚴重、多次嚴重違反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還應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可建議撤換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職工私自收取、私分工程勘察設計費,私自收取設備材料生產廠家、施工單位及業主的傭金、回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對當事人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個人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

      (二)私人掛靠、私下組織或參與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

      (三)推薦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有關行政違法案件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并出示執法證件;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

      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拒絕或者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索賄、包庇違紀違法行為、侵犯公民和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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