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規劃許可證件變更規定》

【遙遠按】行政許可的變更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四章“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的內容??梢?,變更屬于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是對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的修正,不是新的行政許可;如果擬變更的事項超出一定的范圍,那就要重新申請行政許可。所以,變更程序本身就不同于許可程序。關于規劃許可的變更,《南京市規劃許可證件變更規定》具有指導意義。
南京市規劃許可證件變更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規劃許可證件的變更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劃許可證件的變更,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出后,在不改變原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因建設單位名稱調整等原因確需對證件和附圖進行修正的行為,包括依申請變更和我局主動變更。
建設單位對許可證件附圖需進行局部修正但不影響規劃驗收或房產權屬登記的,不屬于本規定范疇。
第三條?嚴格控制和管理規劃許可證件的變更行為;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變更規劃許可證件:
(一)因建設單位名稱發生變化,需要對許可證件中的單位名稱進行變更的;
(二)在符合法規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需要對許可證件附圖進行局部修正的,如對間距和日照計算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建筑間距、退讓距離、建筑高度的數值修正,對建筑屋頂及檐口形式的局部修改,在規定容積率范圍內配套設施規模和標準的增加等;
(三)其他需要對證件和附圖進行變更的情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規劃許可證件的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一)已完成下一階段相關手續的,包括已取得土地權屬證明、預售許可證、規劃驗收合格書的等。
(二)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下一階段相關手續,且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
第六條?申請變更規劃許可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原規劃許可證件和涉及變更內容的附圖,并根據情況提供相應材料,如:
(一)新的組織機構代碼、立項批文、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
(二)擬變更的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單,預放線大樣等;
(三)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規劃許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測量成果與許可證件附圖不一致,經查處同意補辦規劃手續而需對規劃許可證件進行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后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我局應當在受理變更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的,發出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同時在許可證原件上標注本次變更主要信息;不同意變更的,發出不予變更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我局應當在規劃許可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對外公布,并抄告市建委、國土、房產等相關部門。
第十條?規劃許可變更后,原許可有效期起止時間不變。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