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海:規劃管理與國土管理的關系(轉)
(2018年12月26日)
現在做一個拓展學習,我根據自己的學習、理解和積累的思考,和大家聊一聊城市規劃管理與國土資源管理的關系問題。這個問題應該早點研究會顯得比較純粹一些,現在馬上就要機構改革了,就顯得沒有那么純粹了,但是我覺得還是有意義的,或者說正是因為改革,理清這個問題的意義反而又會更豐富一些。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能理解,或者能不能認同這一點。關于國土管理和規劃關系問題,在以前執法體制改革爭論查處違法占地建設和違反規劃建設問題的時候,我做過一些思考?,F在再來思考,就不局限于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問題,而是從更深的層面、更廣的角度去學習理解了。
在10月底的時候,我們做了一個《關于簡化和規范城鎮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劃意見業務工作銜接的函》,把我們規劃跟國土管理的一些業務關系處理上的問題,做了一些探索性的明確和推進。這是我們以積極務實的作風和有擔當的精神,大家共同商量以后,形成的想法和采取的行動。我們這個函,主要是將分局與國土部門業務銜接的這些經常遇到的業務往來的問題和困惑進行批發式的處理,一共有九個方面。這里面有些是法律政策本來是比較清楚的,但是國土源源不斷地來函要我們的意見,我們干脆給它一次性澄清;有些是涉及規劃執法權移交城管以后關系的,我們一次性地告知國土自行去跟城管協調,我們就不再出意見了;還有一些是國土登記事項與將來實際建設時的規劃審批關系問題的,我們也一次性給它講清楚。我們認為,這種就相同問題作一次性明確意見的做法,跟原來采取他們來函一件我們答復一件的方式來明確意見的做法,效果或者說效力是一樣的,而且這種做法還減少了業務部門之間不必要的簡單重復的工作,相應也減輕了大家這方面的工作壓力,也給群眾辦事帶來一定程度的方便。從發給他們以后的這兩個月的情況看,還沒有接到什么反彈,初步看效果還是比較好的,我們是對的。我們當時下決心這樣做還有一個考慮,就是機構改革在即,不知道最后會怎么改,但是我們相當于提前把這些問題做一個了結,不給拖到改革后不知道怎么辦?,F在提前了結這些問題,到機構改革后不管誰來做這項工作,都是可以繼續參照著這個函的這些明確意見來做的。這就有一個工作的連續性保障。
我覺得,雖然說機構改革后我們何去何從尚有疑問,但是不管怎么樣,城市的規劃管理這項工作,這項事業,依然還是存在的。從我們規劃部門成長起來出去的同志,依然還是這塊工作的生力軍和主力軍。這是不會改變的。頂多就是工作關系和工作矛盾及問題的處理上,由原來兩個部門變成兩個科室,或者是兩幫人之間的關系,甚至是同一個人在做規劃,他也要兼顧考慮研究和處理國土資源與城市規劃的關系。因此,透徹地認識清楚,梳理清楚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這兩塊的彼此關系,不但對今后的工作是有用的,而且也還是必要的。當我們在腦子里把這些關系理得清清楚楚以后,很多的問題和疑惑可能就可以迎刃而解。我們看得清楚所有問題的來龍去脈,就像看得清楚房子里面的結構一樣,哪個地方是受力的,哪個地方不受力的,清清楚楚;哪個地方是用什么樣的鋼筋的,清清楚楚;哪個地方用什么磚頭,清清楚楚;里面的水電分布,也清清楚楚,那么要進行改造也行,裝修也行,干什么也行,我們就不會去碰那些不該碰的地方,我們就能夠做到游刃有余。
第一,從理念上來說,要認清大格局下的定位。根據我們這段時間從文件、廣播、電視、報刊、微信等渠道得到的信息來看,中央已明確將原來發改部門主導的國民經濟發展規劃轉變成國家發展的戰略規劃,也明確要進行立法,并明確國土空間規劃是要服務和服從于國家發展戰略規劃的。國家的文件和政策思路出臺以后,我們對整合自然資源部門改革的上下左右關系就清楚了。過去總是說國土呀,規劃呀的原因,造成項目落不了地,領導們對這兩個部門很有意見,有的甚至說國土、規劃部門是絆腳石,是阻礙。還有一個是人事部門,就是領導想要的人進不來。這三個部門,絆腳石,都不行。項目落不了地,相當于發展戰略的規劃就要受影響了,甚至要落空了。所以,現在中央明確以后,我們也知道自然資源管理,或者說國土、規劃和其他相關的管理方向在哪里,前途在哪里。國土空間規劃的概念已經形成。在國土空間規劃的概念里面,就很少再去講什么土地利用規劃呀,城市規劃呀這些概念了。將來這兩個概念是不是要被廢除,還不知道。畢竟,城市總體規劃本身也是有戰略性的,其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這相當于國民經濟四個五年規劃的期限),并且還要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測性的安排。最近一次市政府規劃委員會的會議講到2019年規劃編制的時候,周市長已經不用城鄉規劃的概念了。只是說機構改革還沒有最后明朗,對于國土空間規劃項目的安排問題,暫時先不定。在省級以上層面的機構改革已經非常清楚了,在市、縣這個層面,南寧市還不明晰。但從全國各地陸續披露的方案來說,比較多的機構采用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者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表述,這相當于以原來的國土資源和城市規劃為主體合在一起的格局,再增加林業、水利、草原、礦產等其他資源管理的內容。不管怎么樣,改革和落實是不含糊的。這關系到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新發展理念是否能夠得到落實的問題,也關系到當前國際形勢(特別是中美關系)動蕩、沖擊、斗爭當中我們能不能頂得住。這是需要戰略性構想和支撐戰略性構想的資源和項目支撐的。這樣,國家發展戰略規劃實際上就不可能是原來的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翻版,而會有脫胎換骨的轉變。應該說,在這種大格局下,我們對這一輪的改革和改革以后我們的工作、我們的事業、我們的前途,是有信心的。
城市規劃的管理,跟以國土資源為主的自然資源管理,從理論上說還是不太一樣的。過去發改(計劃)部門做規劃和計劃,沒有納入國家立法的軌道,其國家發展戰略的地位缺乏保障,有些地方的發改部門還會塞一些私貨進去,所以國土、規劃部門也不太服氣,發改(計劃)、國土、規劃三者之間的關系就比較復雜?,F在新的格局有利于消除這種復雜矛盾的現象。自然資源管理是放在新的發展理念上的一個很大格局的自然空間、自然生態去考慮問題。這種很廣闊的自然空間去考慮問題,感覺上它會使我們非常理性地、在一種不受壓抑的情況下,很放松地去面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去理解我們的工作和生活,甚至去思考我們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這種大格局對于釋放我們人類的焦慮和不安,其實是非常有好處的。你們去旅游的時候,在廣闊的山水天地之間,面朝無邊無際的大海,回首白云低,就好像感覺什么煩惱都沒有了。但是一回到人擠人的城市里面,感覺就是不一樣了。所以,將城市規劃的管理放到更大格局的自然資源管理里面去思考,去體驗人類生活的和平、寧靜、安然,感覺就是不一樣的。我是有這種感覺的。城市規劃管理是在一個人口和資源極度聚集、密集的地方,充滿著焦慮和不安,充滿著沖突和糾紛的大家擠在一起的空間里面來進行組織管理,它要比自然資源的管理,比國土資源的管理具有更為豐富、更為復雜的內容,有更為豐富、更為復雜的規律,也有更為豐富、更為復雜的問題。即使以后工作場合不一定用城市規劃這個概念,這個詞了,但是城市規劃這個科學的范疇,它自身的問題,它自身的規律,自身解決問題的方法體系,依然還是存在的。這是問題的兩面性。我們要用城市規劃管理的這些理論、方法、思維去結合、融合和指導解決國土資源管理的問題。國土資源管理也需要將他們的理論、方法、思維,結合城市規劃的理論、方法和思維,來解決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問題。甚至還要采用一些城市規劃、國土規劃的理論、方法和思維來研究、處理、解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一些問題。這就是從大格局來思考規劃管理和國土管理的關系問題。
第二,從法的關系來說,要理解土地法和規劃法的基本關系。雖然平時工作中打大家都說規劃是龍頭,好像規劃法應該大過土地法。但是這種說法我覺得也就說說而已,實際情況卻不一定是這樣的。還有一種打趣的說法是“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是主語,利用是謂語,規劃是賓語。這個說法里,規劃部門是被土地部門利用的,規劃也是被土地利用的。這里面的規劃就是一種工具,被利用來做某些事情的工具。規劃的龍頭論不知道是從何起源,我們沒有考究。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城市土地和空間的科學利用安排,確實應該從土地管理的范疇里面超脫出來,成為城市建設的龍頭。這有它的道理,是可以成立的。但實際上按照我這么多年的觀察判斷,在很大的程度上,龍頭論的實質也是栽贓論。這是好些年前自治區建設廳抽調我去某地方參與打黑案的時候,我跟在專案組一起工作的國土資源廳的同志講的。那些年,很多地方“規劃規劃,墻上掛掛”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陬^上都說規劃是龍頭,有問題都說是規劃的問題。真正行使權力的時候,大多數都是規劃讓位、讓路的。從兩部門法律之間的真實關系來說,土地法應該是高于規劃法的。對于土地的法律規定,首先是從憲法層面來規定的,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和作為公有制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來規定的。這個地位是很高的。在《物權法》和原先《民法通則》出臺時對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放在很高的地位上來規定的,這是構成物權的最主要的源泉性和基礎性的東西,也是構成民事法律權利的基礎性的東西。雖然說《城市規劃法》出臺時對一書兩證制度的規定很牛逼,選址意見書是前置管計劃(發改)立項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是前置管土地供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前置管建委施工許可的,但這些畢竟是行政性管理規范的制度,與土地的公有制基礎性地位的制度相比,完全不在一個量級上。當然,制度設計是這樣的,實施過程中規劃的這種牛逼作用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傮w上看,規劃系統的同志在理論研究、法律研究和工作的格局上確實比較欠缺,所以自己手上有這點權力的時候也沒有真正地利用好,事情也沒辦好,出了很多問題,因腐敗和瀆職而犧牲了很多領導干部。規劃系統在當前改革的大局下被重整,應該說并不是無辜的。
土地法高于規劃法的關系,從兩法規定的執法制度上也可以明顯地看得出來。在執法的層面上,土地法在對違法用地的處罰上不僅包含了罰款、沒收、拆除,而且比規劃更嚴厲的是,其罰款的處罰主要是與沒收、拆除并用的,同時,即使違法占地建設的項目是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可以不予拆除的,也要沒收。土地法所維護的是一種土地資源的不可侵犯性,不僅對違反土地管理的行為不予容忍,而且對其行為的結果(受益)也不予容忍。這與規劃執法完全不一樣。規劃法規定的處罰主要是以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是否有影響,或者影響大小而論的?!冻鞘幸巹澐ā分粫趯σ巹潓嵤┯斜容^大的影響的情況下才予以拆除或沒收,如果沒有影響或者影響不大,還是可以在罰款處罰后申請辦理(俗稱補辦)許可手續的。規劃法所維護的主要是一種行政管理的秩序,對違反規劃管理的行為不予容忍,對其行為的結果(受益)在一定條件下卻是可以容忍的?!冻青l規劃法》似乎規定了罰款與沒收、拆除可以并用,但由于在行文敘述中表達得不夠明確清晰,有地方立法對其進行了某種程度的“修正”,在實際執法中也極少在拆除、沒收的同時并處罰款的。所以,在法的地位關系上,應該說土地法要比規劃法高。這是一個基本的關系。
第三,從空間關系來說,要明晰讓渡管理的意義。我們搞規劃的感覺,在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時候好像經常出現國土的身影,而且還很厲害,他們的權力和工作得到極大的彰顯,但是平時在城市里面,特別是建成區里面就不那么突出。這里面的原因實際上就是原來那些常規的國土管理和建設管理方法與規劃管理豐富復雜的規律、內容和問題不相適應,凸顯不了。從規劃部門發展的歷史上看,我們規劃日常管理的核心業務就是從國土、建設兩個部門的業務中剝離出來、成長起來的,所以,規劃管理與國土管理之間有關聯性和有繼承性,同時規劃管理更有其獨立性和成長性,否則,規劃部門和城市規劃科學就發展不起來。那么,從空間關系來考察的時候,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基礎性管理內容還是繼續保持其高于規劃管理的地位的。比如設定城市規劃區范圍時的用地規模呀,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權屬呀,土地市場壟斷呀,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呀等等,這些基礎的東西還是在國土管理部門手上的。城市規劃管理,就相當于在一定的國土區域里面劃出一塊由更為專業和精細的部門來進行更為專業有效的管理。在理論上講,這就是一個讓渡的概念。本來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國家把它交給規劃部門來管理,讓規劃部門來履行更加重要的更加復雜的職能。就是這么一個概念。根據城市規劃法的這一邏輯,規劃部門取得這個讓渡過來的權力之后,基本上就不用去管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問題了。只要按照城市規劃的科學方法制定出規劃,并按法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照此實施了。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城市規劃要體現應有的整體性和戰略性”“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統籌安排各類城市用地及空間資源,綜合部署各項建設”。據此,城市規劃本質屬性上不存在說有符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問題。所以,大家看《城市規劃法》里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對用地的調整,就是這個道理。它的概念就是一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確定了城市規劃區,這個區域內就按照城市規劃法來管理,按照城市規劃來建設,國土管理部門要解決的是怎么樣去辦理手續來適應城市規劃建設的問題,而不是要解決能不能建設的問題。這是對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國土及空間資源實行城市規劃專業或專門管理的范疇。簡而言之,就是在城市規劃范圍內國土資源的基礎性管理仍然由國土部門負責,涉及城市規劃的專門管理讓渡給規劃部門負責管理。這是理解規劃管理與國土管理關系的核心和關鍵點。
我們遇到的最大困擾是,這一關系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常常被有意無意地模糊掉。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時候,國土資源部門與規劃建設部門的態度沖突再次爆發。規劃建設部門認為,在城市范圍內城市規劃是基礎,土地利用規劃也要執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認為,土地利用規劃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的高層次規劃,城市規劃在土地利用上應服從土地規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協調意見是,從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市總體規劃應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的安排,至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則應當執行城市規劃,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兩個規劃時應當使之銜接。應當說,立法機關的態度是清楚的、明確的,也是實事求是的。在有了讓渡關系后,規劃法,或者現在叫國土空間法,相對于土地法來說,應該就是一個特別法的概念。不知道怎么會演變成現在的狀態,在城市規劃區內,國土部門說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說不能動,就不能動。這個無論是從法律關系還是科學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看都不好理解。這是從讓渡管理的關系上又倒退回去了。
在城市規劃區內,同樣還有水利、鐵路、公路、機場等,理論上大致屬于專屬管理的概念。一般認為,這些又比普通的城市規劃管理具有更進一步的專業性,而且跟城市規劃的關系也各有特點,相互間到底是該誰讓誰,也因地、因城而異。有些就從城市規劃區里面再劃出一塊去給他們自己管。當然,他們也要遵守城市規劃的要求,在這個基礎上,他們自己進行更加嚴格的管理。而不是說他們可以超越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法自行其是。有些地方和事務則沒有那么復雜,也可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時按照他們的法規和要求履行部門職責,實施管理,就沒有必要再從城市規劃區劃出去一塊。
第四,從時序關系上說,規劃是前置管土地供應的?;氐絼偛胖v的《城市規劃法》一書兩證制度的設計上來,《城市規劃法》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的運行框架中,國家建設項目的框架性程序是計委先立項,然后土地部門供地,建設部門開工。為了加強土地和空間資源的有效利用,出臺《城市規劃法》,規定由一個專門的部門來進行規劃統籌,計委立項前,先看一看有沒有地方來安排這個項目,或者這個項目安排在哪里,合不合適,然后再立項。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解決的是這個問題。以前很多國家建設項目都是全省、全國一盤棋的,在你這個省、這個城市沒有合適的地方安排這個項目,國家就不安排到你這里了。國家可以安排到另一個有合適地方的省或者另一個城市去。這跟現在地方招商引資找來的項目不一樣。領導和招商部門花大力氣招來的項目,你規劃部門、國土部門一定要給我落地。不是這個概念。
立項后到國土部門的供地之前,要有一個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選址意見書可能還是比較粗一些,立項后的項目用地事項就要比較明確了,具體到哪一個點上(俗稱用地定點),建設的東西有多大的量,要用多大的地方,地塊周邊具體什么情況,需要有什么條件來配合,有什么問題需要協調處理等等,都要明確下來。這些事項都明確了,經過法定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以后,才能進入土地的征地和撥用程序。大家可以看舊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面印有幾句話的,根據什么什么法律,某某項目符合城市規劃,準予征用和撥用土地。城市規劃法實施在早期還沒有建立土地收儲制度。土地收儲制度主要是后來從廣東那邊搞出來的制度創新,統征統儲,不是按一個一個的項目去征地了。這樣,項目還沒有來,就預先按照城市規劃把農民的土地收購回來儲備著,等一有項目就可以實施建設。原來主要都是等有項目了再去找地方做規劃選址的。所以,從時序上來講,是先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再有項目的征地和供地。再往后走就是由規劃部門明確項目的具體建設內容符合城市規劃,核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才能辦理施工許可,開工建設。在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時序關系上,在《城市規劃法》時期,規劃是能管住土地的。如果還沒有辦理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就批準用地,那么這個用地的批文是無效的,是要由政府撤銷土地批文,收回土地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這個功能,導致國土部門認為它的權力被嚴重削弱了。他們后來發明了用地預審,用這個辦法又跳到規劃的前頭去。這實際上就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的法律制度功能又給削弱了。當然,它的主觀意圖目的不一定是這樣,但客觀效果上就是這樣的。到了《城鄉規劃法》時候,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完全是按照供地的兩種主要方式來設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了。相當于這個環節的規劃管理是從屬于土地管理的,彼此的地位跟原先《城市規劃法》規定的狀況是顛倒過來的。
有些同志在工作中遇到困惑和問題,老想是規劃大還是國土大?想來想去都想不明白,就是因為對讓渡管理關系和時序關系變遷沒有了解和理解,尤其是對時序關系的這個歷史和變化過程缺乏的理解和把握?,F在好了,這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已經差不多可以廢除了,沒有什么用了。出讓用地的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再也不是規劃部門“核發”了,直接就是規定用地單位“領取”?!邦I取”對應到規劃部門的職責就是直接“發給”。此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實質性制度功能已經被土地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同時也是土地使用條件)所取代了。劃撥用地方面,項目審批制度的改革發展也很快,特別是政府性投資的或者政府控制的市政性、公益性項目,很多的土地供應和用地規劃環節的手續都跳過去了,直接就工程開工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制度已經名存實亡。前段時間我看到北京在審議城市規劃條例的時候,就直接建議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將來機構改革完成國土、規劃的職能整合以后,新的國家立法可能就不一定還有這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制度了。
第五,從改革發展上來說,還需要深度整合。這部分的內容主要是我的個人理解或者說感覺,就沒有什么太可靠法律依據和權威性支撐了。改革整合以后,這個法律的關系,空間的關系,在執法或者修改法律的工作上,可能會有一些比較大的變動。最終會怎么變我們還不知道,但變化肯定是不可避免的。從最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動向來看,有一點是很清晰的,就是以后農村的土地不一定要征收為國有土地再進行出讓建設了。國家已經在一些地方和城市進行試點。這個改革的方向估計不太可能逆轉了。至于具體怎么運作,我們還沒有看到方案,也沒有看到成功經驗情況的總結。估計是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整合編制好國土空間規劃以后,根據專項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不太可能是鄉村規劃,起碼主要不是鄉村規劃)來實施,但很可能還是要像原來的國土資源管理那樣分配用地指標。集體土地直接出讓給開發單位進行建設,國家可能還要研究出臺集體土地出讓管理的辦法,尤其是經濟分配的制度。城市土地的出讓,雖然社會上很多人批評政府從中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賺了很多錢,但是總體上政府主要還是將這些錢用于城市發展和公共事業的建設發展上了。這個建設和發展看起來是城市人受益,實際上農村人也受益,只不過遠一些地方的人受益沒有那么明顯,近一些受益明顯一點,留在家種地的農民和留守農村的兒童、婦女、老人可能就不一定感覺得到受益,進城務工人員受益就感覺多一些,直接一些??拷鞘械霓r村土地,如果一畝出讓上百萬、幾百萬、上千萬的錢直接就全部給了農村和農民,那么你這一塊農村土地周邊的配套建設是不是由村里面自己做了呢?城市政府也不可能憑空印出來那么多鈔票去給你做配套呀。跟城市靠近和緊密關聯的這些地方的配套建設,實際上還是要從土地收益中開支的。離城市較遠,基礎設施沒有辦法配套的地方,可能就賣不出什么價錢。城鄉結合的地方,富裕地區與貧窮地區交界的地方,情況會特別復雜。所以,今后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管制和用地指標分配、投入和收益分配的制度,將關系到公有制國家的國家職能、政府職能和社會公平正義等等的深層次復雜關系,絕不是一個賣地收錢那么簡單的問題。
還有規劃管理與國土管理時序關系上的整合,主要體現在職權行使時序上的對審批流程的整合及簡化。有些是把原來部門之間的矛盾問題變成內部處室、科室之間的問題,或者人員之間的問題。領導協調起來就看具體人員和領導的認識、態度、擔當精神了,有的協調容易一些效果好一些,有的協調難一些效果差一些,因人而異了。但是這個不影響大局。實在不行可以采取組織措施換人,可能就解決了。還有些可能可以直接合并或取消,比如對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這位三項審批事項,將其整合成一項審批事項,應該是行得通的。又比如,有條件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設計單位就可以根據公開公布的法定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文件和各類專業的設計規范直接做設計,不需要專門向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諸如此類。
好,今天這個拓展學習要講的基本上就這些了,大致五個內容,首先是從改革這個大的背景來理解規劃管理與國土管理的問題,然后是從法的關系上、從空間關系上、從時序關系上和從改革整合的情況上來做一些梳理。這個拓展學習的目的,是使大家理解清晰,以便今后大家遇到問題進行學習思考研究解決的時候,能夠有一些更清晰思路的幫助,能夠在迷糊中更容易看到方向和出路。這對增強我們個人可持續發展能力也是有幫助的。如果將來不保留獨立的規劃部門,那么我們被整合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據我的觀察,規劃部門的一些同志,包括一些領導,在潛意識里和很多具體事情的做法上,服務和服從國土部門的傾向還是比較明顯的。你連這種規劃主管部門的主體意識,這種擔當作為的意識,這種該有的擔當的姿態和精神準備都缺失的話,被整合以后可能會很成問題的。你就是個被國土吃掉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意識是很糟糕的。這是一種他我,而不是自我,更不是無我的狀態。你是要被動地通過別人的存在來定位自己的存在,被動地通過別人的價值來體現自己的價值,這很不好。能夠在確立和體現自己的主體地位與價值的基礎上,再去服務和幫助別人,那才是積極的、真正有意義的事情。
在讓渡管理的關系上看,更為復雜和專業的規劃管理能夠超越相對簡單和基礎的國土資源管理,根據“復雜法”優于“簡單法”的規律,城市規劃不可能被國土管理所包含和替代,因而反過來說,改革整合發展的結果和方向絕對是以城市或城鄉規劃為主導而收攏和融合國土規劃和其他規劃的職能。所以我們才敢說,改革后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在更廣闊的空間上,在更高的層面上整合規劃的職能和內容,規劃的要求、規劃的科學性、規劃的權威性都更高了。規劃人的規劃領域更廣闊了,但規劃人的“主場”不會變。規劃人的主體意識和擔當精神不應該有缺失,更不應妄自菲薄。至于在具體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上,涉及原來規劃審批權的某些制度和做法可能被整合、取消或廢除,應當以一種無我的精神來看待。這種整合、取消或廢除對改革有利,對工作有利,對人民群眾有利,對減輕自己的負擔有利,于公于私都值得舉雙手贊成。
我希望從我們這里出來的同志,不管以后社會怎么變化,工作怎么變化,我們都要拿得起放得下,我們都要依然積極進取,有所作為。不說什么,我們能夠做好這份工作,有一份過得去的收入,或者自己有更好的發展。不單是要保證養家糊口的問題,而且是要解決過上好日子的問題。我就講這些,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