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中公示公布公告的區別
我翻看了一下《現代漢語詞典》
公告的解釋是 通告,政府或機關團體等向公眾發出的通告。發布的方式一般不張貼,而是通過通訊社、電臺、報刊。
公布的解釋是 政府機關的法律、命令、文告,團體的通知事項公開發布,使大家知道。
公示的解釋是 公開宣示,讓公眾了解并征求意見。
公示的目標性比較強一些,對小范圍有針對性的;公布是指程序上的。公示是有時間要求的,比如我們經常遇到的7天、10天、15天、20天、30天。公布和公告應當是一次性的,時間短,對象為全體公眾。
公示是目的是征求特殊對象的意見為直接目的,而公布和公告更偏重于告知,是程序上的。
但在我們具體的城市規劃許可中,到底如何處理公示公布公告的關系呢?特別是公示和公布。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請看這里,在發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公布規劃設計方案中的總平面圖,很多地方就是在施工現場進行掛牌張貼公布,而不需要征求公眾意見,當然公眾可以提出質詢。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三十六條 改建、擴建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改建、擴建項目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改建、擴建對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所以應當是在發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公示,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