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實施管理或是審批中公示環節設置
參考蘇建規〔2009〕218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規劃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我們可以看到管理和審批中主要涉及到的問題(經常性的)是居住建筑周邊的建設項目,要求對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城市規劃依據、方案說明和圖紙及相關材料等進行公示,通過與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日照、通風、交通、環境等相關內容的公示,保證項目建設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保障公眾合法權益。這里我們主要考慮的要公示是規劃用地紅線的范圍、總平面圖、規劃設計方案、行政許可內容,這里其實涉及到物權、拆遷、土地收儲、土地出讓合同簽訂等問題,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公示什么比較合理,要做到節約資源,節約時間、節約人力、公開公正。
結合我們考慮到前面應當是做了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示,并已經得到批準,所以我們按照城市規劃到了實施階段,就是應當公示總平面圖,這個圖上同時也有了地塊的用地范圍、建筑總面積,建筑的大概體量和位置布局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出某地塊今后的建設趨勢。當然如果是在這個階段做一個規劃設計方案公示的話就更好了。大家可以參考下香港的規劃模板,真的是很詳細。
另外一個是規劃許可內容變更的公示,我覺得應當區別校正錯誤和變更的區別,另外是明晰有無利害相關人的問題,如果是打印錯誤,且沒有涉及到利害相關人,應當可以直接修正,不算規劃許可變更。
注意一下規劃許可變更應征得相關權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違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二、涉及調整城市規劃時,應進行充分的技術論證,按法定程序先行調整規劃并依法批準。
另外涉及到的是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里的相關公示內容。
第三十六條 改建、擴建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涉及改變原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或者提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者出讓事項的,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改建、擴建項目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改建、擴建對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建設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一)與居住建筑相鄰,可能影響居民合法權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
可能對居住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以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涉及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應當重新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公示的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提高容積率、改變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減少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變更規劃許可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