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規劃行政許可變更管理規定
南京市規劃行政許可變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規劃行政許可的變更程序,統一變更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行政許可變更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劃行政許可變更是指建設項目(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規劃核實合格書核發前,建設單位申請調整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以及違法建設經處罰后依法調整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依法核發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有下列情形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規劃許可變更:
(一)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法規、政策、技術規范發生變化,規劃行政許可需隨之調整的;
(二)消防、人防、施工圖審查、產權登記等政府職能部門因技術審查原因要求建設單位修改規劃行政許可相關內容的;
(三)因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的特殊要求需要調整規劃行政許可相關內容的;
(四)需要對規劃行政許可內容進行完善和優化的;
(五)規劃核實前,建設項目建設現狀與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但與規劃無矛盾,可以進行規劃變更的;
(六)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規劃行政許可內容的。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許可變更的,應當填寫規劃許可變更申請表,提交原規劃許可證件和涉及變更內容的附圖,并根據變更的情況提供下列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或工商營業執照、項目批準文件、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出讓合同(已在許可申請中提供過的,無需重復提供);
(二)擬變更的原規劃許可證件及附圖;
(三)擬變更的設計圖(包括電子版)等相關資料;
(四)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行政部門書面意見;
(五)其他與申請變更相關的材料。
第六條? 規劃審批部門在審批規劃許可變更前應當采取公示、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但屬于下列變更情況的除外:
(一)建設單位名稱變化;
(二)建設主體變更;
(三) 建設項目內部功能、布局等技術性調整,但不涉及外立面改變、不影響建筑間距、不影響周圍環境、不改變居住項目套型和公共空間的;
(四) 因涉及其他規范、技術規定的內容,根據消防、人防、施工圖審查、不動產登記等行政職能部門或者地下市政管線管理的特殊要求調整相關規劃許可內容的;
(五)其他無明確或不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情形。
采用公示方式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公示內容包括原規劃許可、擬變更的許可內容、變更的主要說明等相關圖文資料。
涉及居住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變更的,除按前款要求進行公示外,還應取得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行政許可變更公示期間發現與利害關系人有重大分歧意見及突出信訪矛盾的,申請變更的單位應負責進行協調,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變更情況及協調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變更。因變更許可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 規劃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審查變更申請,涉及以下內容的,不得予以變更: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的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及公共政策、技術規范的;
(二)不符合規劃條件或土地出讓合同的;
(三)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城鄉規劃意圖的;
(四)其他依法不能變更的情形。
第九條? 變更決定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變更的,發出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載明變更內容,并收回原許可證件及需變更的附圖,制作并重新核發加載此次變更內容的行政許可證件及所涉完整附圖,加蓋變更章及核準章;不同意變更的,發出不予變更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就同一建設項目再次提出變更申請的,變更內容應當在前次變更核準的圖紙上表達。
第十條? 建設項目經違法建設行政處罰后,涉及予以保留但與許可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提交規劃許可變更申請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結果證明文件、原規劃許可證件和附圖、擬變更的設計圖(包括電子版)。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同意予以規劃許可變更的建設項目,市規劃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變更決定書、變更后的規劃行政許可證件及附圖在南京城市規劃網站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供圖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嚴禁對未申報變更的內容進行修改。擅自修改的,規劃部門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并將按照誠信管理的要求公示失信行為。
第十三條? 規劃許可變更后,原許可有效期起止時間不變。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赌暇┦幸巹澗忠巹澰S可變更管理規定》(寧規字〔2012〕25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南京市規劃行政許可變更
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南京市規劃行政許可變更管理規定》(寧規規范字[2017]5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F將相關政策解讀說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由于建設行為的復雜多變,建設項目在客觀上難以做到項目與規劃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同時,消防、人防、不動產登記等部門的技術審查要求,也需要建設單位對項目的結構、布局進行調整。此外,一些建設周期長,建設規模大的項目也有優化調整的需求。但是,我市2012年制定頒布的《南京市規劃局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寧規字【2012】255號)對規劃許可變更的條件、程序規定的非常嚴格,而《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更進一步要求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已經失效、取得預售許可、已經規劃核實”后不得進行變更,致使建設單位難以通過正常的途徑變更許可,不得不通過先違法建設、再行政處罰的方式調整許可內容,不利于城鄉規劃的科學、有序管理。
為規范規劃許可變更程序,統一變更標準,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市人大 2017年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對許可變更的規定作了修改,將原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劃許可已失效、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已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書等相關文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毙薷臑椋骸?a href="http://www.louisvuittonpursesbag.net/archives/tag/%25e5%259f%258e%25e4%25b9%25a1%25e8%25a7%2584%25e5%2588%2592%25e4%25b8%25bb%25e7%25ae%25a1%25e9%2583%25a8%25e9%2597%25a8/page">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變更許可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笨梢?,新法取消了原來許可變更條件的限制,但增加了知情權告知環節,以確保今后的規劃許可變更行為公正、公開、透明、高效。
《條例》的修訂是保證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有效銜接上位法,我局修訂了原規劃許可變更的一些制度漏洞,如市政許可不能變更,違法建設處罰后的建設項目難以變更等內容,重新制定了《規定》,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3、《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
4、《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修訂稿)第四十四條
三、主要內容
本《規定》共14條,其中第三條界定了規劃許可變更的概念,第四條明確了變更申請的事由,第五條規定了變更申請提供的材料,第六條規定了變更的公示要求,第七條規定了變更引發矛盾的處理,第八條限定了禁止變更的情形,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了變更的時限、變更決定的作出及公示要求,第十條新增了違法建設處罰后的變更要求,第十二條限定了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許可的法律責任。
四、改革要點
1、適應建設項目管理新常態,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立足項目管理的實際,優化可以申請變更的情形,對諸如因政策法規、其他職能部門技術審查等原因引起的合理性變更行為予以認可。同時,對于規劃核實前,建設項目建設現狀與規劃許可內容不一致,但與規劃無矛盾的,也允許其進行規劃變更,從而保障建設單位可以從合法渠道完成正常的建設調整行為。
2、重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保障,充分尊重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兑幎ā访鞔_,變更應當采取公示、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對于涉居項目,還應取得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3、強化了申請變更的建設主體的責任。此次修改,明確要求建設單位申請變更過程中,如有信訪矛盾,申請方應負責協調,規劃部門根據建設項目變更情況及協調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變更。因變更許可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加強了對申請變更建設主體的誠信管理要求。對于批準變更許可的,規劃部門將重新制發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杜絕建設單位報審變更與實際變更的不一致。同時,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擅自修改原規劃許可的,規劃部門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并按照誠信管理的要求公示失信行為。
5、規范行政處罰后的辦理程序和方式,確保規劃許可檔案的完備?!兑幎ā访鞔_了建設項目屬于《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應在履行行政處罰后申請變更,并將原許可證及附圖、變更后的許可證及附圖同時存檔,以確保建設項目歷史資料的完整性。
特此說明。
南京市規劃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