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我市城市規劃、國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紀律規定》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嚴格我市城市規劃、國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紀律規定》的通知
寧委發〔2014〕61號
各區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于嚴格我市城市規劃、國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紀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關于嚴格我市城鄉規劃、國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紀律規定?
為嚴格規范我市城鄉規劃、國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現以權謀私、利益輸送、失職瀆職、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以及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依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特制定如下紀律規定。
一、嚴格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對規劃、國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務的項目進行招標組織和管理,除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的特殊項目及委托院士、國內外知名設計師承擔的規劃設計項目外,嚴禁直接指定服務單位。
二、嚴格加強和規范規劃條件的出具。規劃條件應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出具。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進行修改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以會議紀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批準程序。
三、嚴格依據規劃條件進行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不得突破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比例、容積率等核心內容;歷史文化街區、景觀視廊等敏感地區不得突破規劃建筑高度。嚴格遵守城鄉規劃委員會議事制度,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不得以相關干部個人意愿違反程序干預規劃設計和方案設計。
四、嚴格土地出讓條件的出具和變更管理。根據土地出讓要求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嚴禁將商業住宅等經營性用地與工業研發等產業用地捆綁出讓。非因法定情形,受讓方對規劃條件中的核心內容申請變更的,規劃部門不予受理。
五、嚴格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供地政策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六、嚴格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及房屋征收程序。嚴禁“未批先征”、“未征先拆”。凡未取得征(轉)用地批復文件的,一律不得提前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如遇國家、省市重點基礎設施等特殊項目,必須按“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報批)。在房屋征收前,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房屋征收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點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
七、嚴格加強和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及房屋征收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資金使用應當嚴格審批程序,做到??顚S?;實施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變更補償標準,不得冒領、截留、侵占、挪用各項補償款。
八、嚴格規范房屋征收行為。嚴格落實公開公示制度,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項目現場對征收政策標準、房屋調查情況、補償實施方案、征收操作流程、產權調換房源、保障安置房源、分戶(工企單位)評估和補償信息、工作人員紀律守則、監督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嚴格規范征收補償決定行為,簽約期限內不得下達補償決定,超過簽約期限的不經商談不得下達補償決定。
九、嚴格土地出讓底價和土地儲備價格確定。經營性用地嚴格執行市場評估地價、集體會審定價和政府審定地價制度,工業(科研)用地嚴格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標準(基準地價)和政府審定的地價執行。土地收儲價格必須依據評估測算結果按規定程序確定。
十、嚴格土地出讓條件的設置。除項目本身所要求的條件外,一律不得設置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條件,各區(園區)、平臺板塊等土地運作主體在土地前期招商中不得向意向企業單位承諾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設置影響公平競爭的出讓條件和各類優惠政策,且不得將上述內容納入招商協議。
十一、嚴格土地出讓方式的確定。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除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十二、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建設要求、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必須寫入土地出讓合同,并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內容。
十三、嚴格土地出讓違約責任處理。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土地出讓金的,一律按規定收取違約金,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減免、緩交土地出讓金(含違約金)。
十四、嚴格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置。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和規定,拆遷交地、規劃調整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相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限期消除影響因素;經認定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相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置。
十五、嚴格出讓用地條件復核管理。土地出讓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后,應對照合同出讓用地條件進行復核,涉及改變用途、增加容積率等用地條件改變的,在評估基礎上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增加收繳土地出讓金,任何人不得擅自減免。
十六、嚴格加強和規范轄區用地秩序管理。依法依規管地、用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受理建設工程招投標,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特殊情況需提前開工建設的,必須按“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報批)。對轄區內違法用地問題嚴重,被上級約談、問責的,視情況采取扣減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暫停辦理區域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措施。
十七、嚴格加強和規范轄區涉土信訪工作。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群體性上訪和其他惡性涉土信訪案件的,按涉土信訪重點區進行管理,視情況采取暫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措施。
十八、嚴禁領導干部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參與承擔與該領導干部所在轄區或行業的政府投資的第三方服務項目(規劃編制、測繪任務、土地評估和拆遷項目等);非直接相關的,領導干部應實行回避制度,在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參與承擔項目后的一個月內,向本單位黨組織作出個人重大事項報告。
十九、嚴禁我市規劃、國土和住建系統現任公務人員作為專家參加本市規劃設計、工程等方案的評選、評審等工作;退休公務人員作為專家不得參加本市本系統項目的評選、評審。
二十、嚴禁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各種方式插手干預規劃審批管理、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征收拆遷等工作,嚴禁工作人員在相關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等規定,一律追究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責任。本規定由市紀委(監察局)、規劃局、國土局、住建委負責解釋。